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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64752
公佈日期 : 2021/02/23
採購單位 :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
採購案號 : 110012601
採購名稱 : 高雄園區8號綠地停車場整修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380670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288,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12601
採購名稱:高雄園區8號綠地停車場整修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
機關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高雄加工出口區中一路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李俊穎
連絡人電話:(07)8217141分機337
傳真號碼:(07)811034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1/27
截止收件日期:2021/02/18
開標日期:2021/02/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374,216 元
Email:hotblood1@epza.gov.tw
廠商資格 :
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且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工廠登記證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A.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a.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b.公會會員證。 B.土木包工業: a.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b.公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
3.廠商納稅之證明: (1)屬營業稅繳稅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構、國內公私立學校、公私立研究機構則免提報納稅證明文件。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公會會員證。非屬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規範之會員者,免繳驗本項證明文件。(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 5.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6.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7.其他應檢附之證件: A.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廠商參與投標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已充分瞭解之切結)。 █B.工程及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請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依下列規定予以簽認切結並檢附以下切結書: a.工程及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切結書1。 b.營造業:於開工前應另檢附切結書3、4。 上開切結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惟應於簽約或開工前補正,未依規定期限提出者,本機關得暫停給付工程估驗款或服務費至得標廠商提出為止。 □C.工程採購:契約訂有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採購,廠商選擇聲明得標後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者(含行政院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應於投標時檢附投標廠商及負責人簽章之「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 8.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者未依規定填寫、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9.前述應檢附文件未檢付、經審查結果內容不符或證件時效已過等不合規定者視為資格不符,不得參加下一階段開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3.廠商納稅之證明: (1)屬營業稅繳稅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構、國內公私立學校、公私立研究機構則免提報納稅證明文件。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公會會員證。非屬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規範之會員者,免繳驗本項證明文件。(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 5.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6.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7.其他應檢附之證件: A.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廠商參與投標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已充分瞭解之切結)。 █B.工程及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請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依下列規定予以簽認切結並檢附以下切結書: a.工程及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切結書1。 b.營造業:於開工前應另檢附切結書3、4。 上開切結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惟應於簽約或開工前補正,未依規定期限提出者,本機關得暫停給付工程估驗款或服務費至得標廠商提出為止。 □C.工程採購:契約訂有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採購,廠商選擇聲明得標後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者(含行政院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應於投標時檢附投標廠商及負責人簽章之「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 8.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者未依規定填寫、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9.前述應檢附文件未檢付、經審查結果內容不符或證件時效已過等不合規定者視為資格不符,不得參加下一階段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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