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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63602
公佈日期 : 2021/02/20
採購單位 :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
採購案號 : 110301
採購名稱 : 110年度游泳池救生員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73095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57,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301
採購名稱:110年度游泳池救生員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消防保險安全保全
採購單位: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56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景宏
連絡人電話:(02)23034381分機502
傳真號碼:(02)2305266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1/22
截止收件日期:2021/01/28
開標日期:2021/01/2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0 元
Email:geaf1@gl.ck.tp.edu.tw
廠商資格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IZ12010人力派遣業、I103060 管理顧問業等與本案相關之營業項目代碼及營業項目。(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無者免填;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依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壹:廠商投標文件: 1.人工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免工本費或機關文件費者免檢附)。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IZ12010人力派遣業、I103060 管理顧問業等與本案相關之營業項目代碼及營業項目。(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無者免填;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依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4.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但免繳營業稅之廠商得免提供)。 5.廠商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6.招標文件依規定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請將資格及價格文件(投標書及經費明細表)分別裝訂後,一併裝入投標封套內。 貳、釋疑期限: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0年1月23日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110年1月22日起算,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機關釋疑之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110年1月28日)前一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壹:廠商投標文件: 1.人工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免工本費或機關文件費者免檢附)。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IZ12010人力派遣業、I103060 管理顧問業等與本案相關之營業項目代碼及營業項目。(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無者免填;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依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4.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但免繳營業稅之廠商得免提供)。 5.廠商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6.招標文件依規定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請將資格及價格文件(投標書及經費明細表)分別裝訂後,一併裝入投標封套內。 貳、釋疑期限: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0年1月23日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110年1月22日起算,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機關釋疑之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110年1月28日)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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