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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63568
公佈日期 : 2021/02/20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隊
採購案號 : T109C02
採購名稱 : 110年度摩托羅拉系列無線電系統設備委商維護保修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926860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22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T109C02
採購名稱:110年度摩托羅拉系列無線電系統設備委商維護保修案
採購類別:採購-通信設備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通信隊
機關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60號10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林榮璋
連絡人電話:(07)2418669
傳真號碼:(07)251299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12/04
截止收件日期:2020/12/09
開標日期:2020/12/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397,304 元
Email:neamenlin@kmph.gov.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應備資格: 1.電子類通信或電信業或與本案相關行業,有能力承包本案之廠商。 2.擁有(自有或租賃)綜合測試儀、頻譜儀、站台分析儀、線路測試器等四種儀器【綜合測試儀須經公信單位檢驗校正合格,有效期限為109年度(含)以後】。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及代碼為「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F213060電信器材零售業」、「E701010通信工程業」、「F40102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E7010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裝設工程業」等其中一項或與本案標的有關之項目,且未受停業處分者之業者。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有效公(工)會會員證明(當年度有效公(工)會會員證;如非當年度者,須檢附當年度參加公(工)會繳費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5.擁有(自有或租賃)儀器相關證明(或切結書)。 6.綜合測試儀檢驗校正合格證明。
附加說明 :
(一)廠商代表參與本案開標、議價、比價及訂約等作業,應由負責人攜帶「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或被授權人員攜帶「出席代表授權書及授權印章」到場。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毋須另為通知。(工程會96年1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函參照。 (三)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若未獲議會審議通過,本標案得中途停止執行,機關得支付廠商終止前完成維護之費用;若通過金額低於決標金額,則按通過本項預算刪減比例,平均每月支付維護費用。 (四)投標廠商檢附之「電子憑據」經向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投標系統檢核,經機關人員審查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合格: (1)「電子憑據序號」與他投標廠商重複,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等規定,通知廠商現場提出說明,無法說明由正當管道取得者。 (2)廠商所附之憑據非本案或未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等規定,通知廠商現場說明,仍無法提供本案領標憑據者。 (五)本案如為第二次及以後之公告,投標廠商應重新領標並檢附該次領標之電子憑據。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廠商代表參與本案開標、議價、比價及訂約等作業,應由負責人攜帶「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或被授權人員攜帶「出席代表授權書及授權印章」到場。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毋須另為通知。(工程會96年11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函參照。 (三)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若未獲議會審議通過,本標案得中途停止執行,機關得支付廠商終止前完成維護之費用;若通過金額低於決標金額,則按通過本項預算刪減比例,平均每月支付維護費用。 (四)投標廠商檢附之「電子憑據」經向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投標系統檢核,經機關人員審查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合格: (1)「電子憑據序號」與他投標廠商重複,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等規定,通知廠商現場提出說明,無法說明由正當管道取得者。 (2)廠商所附之憑據非本案或未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等規定,通知廠商現場說明,仍無法提供本案領標憑據者。 (五)本案如為第二次及以後之公告,投標廠商應重新領標並檢附該次領標之電子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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