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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62682
公佈日期 : 2021/02/19
採購單位 : 國立旗美高級中學
採購案號 : CMSH11004A
採購名稱 : 老舊校舍廁所整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66,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MSH11004A
採購名稱:老舊校舍廁所整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國立旗美高級中學
機關地址:842高雄市旗山區樹人路2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葉組長
連絡人電話:(07)6612502分機510
傳真號碼:(07)661809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1/27
截止收件日期:2021/02/01
開標日期:2021/02/0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00,000 元
Email:cmsh510@ms1.cmsh.khc.edu.tw
廠商資格 :
廠商資格應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依法設立廠商之一,其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技師事務所: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執業執照。 2.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開業證書、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營業範圍包括本案技術服務者: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之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或逾開標、評審及議價時間10分鐘後到場者,視同放棄。 (二)合約正本及副本應由得標者自行製作(本校僅提供完整內容1份),其費用均包含在合約總價內由廠商自理,不另給價。 (三)投標廠商負責人不克出席服務企劃書簡報、議價及各項協調會時,其代理人應填具委託授權書。 (四)投標需經資格審查合格後,始得進入後續評審,經本機關評審委員會評定為符合需要者,並依名次先後依序辦理議價至決標為止。 (五)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六)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7日內至本校辦理簽訂契約手續;未經本校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者,將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校落實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第103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條款。 (八)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撤銷決標,並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另依案情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論處,本校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或重行辦理招標。 (1)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2)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3)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4)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5)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6)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7)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8)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9)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10)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11)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12)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13)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14)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15)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 (九)投標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2)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十)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期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則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順延至次一辦公日。 (十一)依據「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投標廠商與機關人員間不得有不當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宴應酬等情事,機關人員如遇有前揭情事,依規定知會(兼辦)政風單位辦理登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或逾開標、評審及議價時間10分鐘後到場者,視同放棄。 (二)合約正本及副本應由得標者自行製作(本校僅提供完整內容1份),其費用均包含在合約總價內由廠商自理,不另給價。 (三)投標廠商負責人不克出席服務企劃書簡報、議價及各項協調會時,其代理人應填具委託授權書。 (四)投標需經資格審查合格後,始得進入後續評審,經本機關評審委員會評定為符合需要者,並依名次先後依序辦理議價至決標為止。 (五)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六)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7日內至本校辦理簽訂契約手續;未經本校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者,將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校落實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第103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條款。 (八)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撤銷決標,並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另依案情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論處,本校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或重行辦理招標。 (1)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2)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3)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4)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5)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6)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7)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8)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9)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10)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11)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12)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13)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14)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15)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 (九)投標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2)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十)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期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高雄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時,則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順延至次一辦公日。 (十一)依據「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投標廠商與機關人員間不得有不當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宴應酬等情事,機關人員如遇有前揭情事,依規定知會(兼辦)政風單位辦理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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