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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62639
公佈日期 : 2021/02/18
採購單位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採購案號 : CGA110015
採購名稱 : 110-111年多功能複合式影印機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302834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28,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GA110015
採購名稱:110-111年多功能複合式影印機
採購類別:採購-辦公用品類
採購單位: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機關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296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宋映辰
連絡人電話:(02)22399201分機266427
傳真號碼:(02)2239928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12/22
截止收件日期:2020/12/29
開標日期:2020/12/2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80,000 元
Email:newlife998@cga.gov.tw
廠商資格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98.4.14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 2.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附加說明 :
一、履約期限 (一)採購標的建置階段:廠商應於機關通知之次日起依企劃書所訂交貨期限(不得逾40日)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機關指定之場所,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二)採購標的維護階段,廠商於維護期間,應提供維護、維修事項如下: 1.定期維護: (1)廠商應於維護期間內提供本案採購標的每月1次定期檢查、清潔維護服務,以維持本契約標的之正常運作功能。 (2)每月保養維護日期為當月份之5日前實施(如遇連續假日致不足2日者,給予2日施作期間);每次維護完成後10日內均應作成紀錄(詳如附件2「維護保養紀錄卡」),經使用單位簽章確認後,送本署(秘書室)備查。 2.故障維修: (1)採購標的如有損壞、故障、功能異常而無法正常運作情況發生時,廠商應於接獲本署使用單位口頭、電話、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後4小時內到場並完成修復,並作成紀錄(詳如附件2「維護保養錄卡」),經使用單位簽章確認後,送本署(秘書室)備 查。如上開通知於當日16時以後為之者,廠商應於翌日12時前到場並完修復。 (2)如因需更換零料件、耗材等問題,致廠商無法於上述時間內完成復者,應將情形記錄經使用單位簽章確認,並送本署(秘書室)核同意後,於通知後48小時內完成修復。廠商完成修復後,仍作成紀錄(詳如附件2「維護保養紀錄卡」),經使用單位簽章確後,送本署(秘書室)備查。若廠商無法於48小時內修復或有必要將故障設備攜回維修維修時,應先行提供同型(或同等級以上)暫代設備使用,並應於暫代日起算120小時內修復歸還使用單位完成測試,經雙方確認正常運作後,暫代設備交還廠商攜回。 (二)其他相關資料請參照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契約條款、採購評選須知等。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履約期限 (一)採購標的建置階段:廠商應於機關通知之次日起依企劃書所訂交貨期限(不得逾40日)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機關指定之場所,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二)採購標的維護階段,廠商於維護期間,應提供維護、維修事項如下: 1.定期維護: (1)廠商應於維護期間內提供本案採購標的每月1次定期檢查、清潔維護服務,以維持本契約標的之正常運作功能。 (2)每月保養維護日期為當月份之5日前實施(如遇連續假日致不足2日者,給予2日施作期間);每次維護完成後10日內均應作成紀錄(詳如附件2「維護保養紀錄卡」),經使用單位簽章確認後,送本署(秘書室)備查。 2.故障維修: (1)採購標的如有損壞、故障、功能異常而無法正常運作情況發生時,廠商應於接獲本署使用單位口頭、電話、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後4小時內到場並完成修復,並作成紀錄(詳如附件2「維護保養錄卡」),經使用單位簽章確認後,送本署(秘書室)備 查。如上開通知於當日16時以後為之者,廠商應於翌日12時前到場並完修復。 (2)如因需更換零料件、耗材等問題,致廠商無法於上述時間內完成復者,應將情形記錄經使用單位簽章確認,並送本署(秘書室)核同意後,於通知後48小時內完成修復。廠商完成修復後,仍作成紀錄(詳如附件2「維護保養紀錄卡」),經使用單位簽章確後,送本署(秘書室)備查。若廠商無法於48小時內修復或有必要將故障設備攜回維修維修時,應先行提供同型(或同等級以上)暫代設備使用,並應於暫代日起算120小時內修復歸還使用單位完成測試,經雙方確認正常運作後,暫代設備交還廠商攜回。 (二)其他相關資料請參照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契約條款、採購評選須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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