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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61469
公佈日期 : 2021/02/17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採購案號 : 110A031
採購名稱 : 110年度本市公園綠地安全島廣場苗圃等土木水電設施維護預約工程(A、B項)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273805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2,8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A031
採購名稱:110年度本市公園綠地安全島廣場苗圃等土木水電設施維護預約工程(A、B項)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109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王嘉若/黃小玲
連絡人電話:(02)23815132分機342
傳真號碼:(02)2389950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1/22
截止收件日期:2021/02/02
開標日期:2021/02/0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6,853,364 元
Email:db-12983@mail.taipei.gov.tw
廠商資格 :
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附加說明 :
【重要訊息】 一、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防治措施,進入本處一律配戴口罩,未配戴者,禁止進入洽公。 二、配合防疫量測體溫,投標廠商投標及派員出席採購作業(開標、比議價及決標等),請預留進出時間,並配戴口罩。 [公告底價]:A項:新臺幣9,800,000元整。 B項:新臺幣12,880,000元整。 [設計單位/設計人]:園藝工程隊/王嘉若 [聯絡電話]:02-23815132#342 [本案採一次投開標,預計決標日]:110年2月2日 [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上限金額百分之十,得標廠商於決標後十五日內應繳納履約保證金。(詳投標須知第73點) [履約期限]:A、B項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起算工期。本工程係以日曆天計算工期。 A項: (1)本契約執行期限自決標次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係指機關通知交付施工單日期不逾12月31日)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得以廠商原契約內容、單價後續擴充,擴充採購金額為新台幣800萬元為上限。 (2)施工單施工期限:以各施工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 B項: (1)本契約執行期限自決標次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係指機關通知交付施工單日期不逾12月31日)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得以廠商原契約內容、單價後續擴充,擴充採購金額為新台幣400萬元為上限。 (2)施工單施工期限:以各施工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 [其他]: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期限為110年1月25日(※自公告當日起算,共需等標期1/4日,不足1日算1日)以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聯絡電話:02-23815132#249、傳真:02-23712363、地址:臺北市懷寧街109號),本處疑義釋疑期限為110年1月29日(※截止投標日-2)以前。 二、投標廠商派人員參加開標,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依投標須知第49點規定「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若需領回押標金時,請該廠商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三、詳細價目表所列人力項目單價,依投標須知第84點規定,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不予調低。 四、押標金以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者,請留意有效期應符合投標須知第25點規定,即「押標金有效期」應比投標須知第47點「報價有效期」長30日以上,期限不足者依投標須知第57點規定為不合格標。 例:倘開標日為3月1日,投標文件(含報價有效期)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60日止,則押標金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其押標金有效期依第25點規定應至開標後90日止,即有效期應逾5月30日後。(3月1日不計,自3月2日當日起算90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重要訊息】 一、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防治措施,進入本處一律配戴口罩,未配戴者,禁止進入洽公。 二、配合防疫量測體溫,投標廠商投標及派員出席採購作業(開標、比議價及決標等),請預留進出時間,並配戴口罩。 [公告底價]:A項:新臺幣9,800,000元整。 B項:新臺幣12,880,000元整。 [設計單位/設計人]:園藝工程隊/王嘉若 [聯絡電話]:02-23815132#342 [本案採一次投開標,預計決標日]:110年2月2日 [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上限金額百分之十,得標廠商於決標後十五日內應繳納履約保證金。(詳投標須知第73點) [履約期限]:A、B項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起算工期。本工程係以日曆天計算工期。 A項: (1)本契約執行期限自決標次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係指機關通知交付施工單日期不逾12月31日)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得以廠商原契約內容、單價後續擴充,擴充採購金額為新台幣800萬元為上限。 (2)施工單施工期限:以各施工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 B項: (1)本契約執行期限自決標次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係指機關通知交付施工單日期不逾12月31日)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得以廠商原契約內容、單價後續擴充,擴充採購金額為新台幣400萬元為上限。 (2)施工單施工期限:以各施工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 [其他]: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期限為110年1月25日(※自公告當日起算,共需等標期1/4日,不足1日算1日)以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聯絡電話:02-23815132#249、傳真:02-23712363、地址:臺北市懷寧街109號),本處疑義釋疑期限為110年1月29日(※截止投標日-2)以前。 二、投標廠商派人員參加開標,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依投標須知第49點規定「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若需領回押標金時,請該廠商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三、詳細價目表所列人力項目單價,依投標須知第84點規定,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不予調低。 四、押標金以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者,請留意有效期應符合投標須知第25點規定,即「押標金有效期」應比投標須知第47點「報價有效期」長30日以上,期限不足者依投標須知第57點規定為不合格標。 例:倘開標日為3月1日,投標文件(含報價有效期)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60日止,則押標金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其押標金有效期依第25點規定應至開標後90日止,即有效期應逾5月30日後。(3月1日不計,自3月2日當日起算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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