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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61110
公佈日期 : 2021/02/17
採購單位 :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
採購案號 : 1091231
採購名稱 : 110年度心理、社工專業處遇人員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6601470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1231
採購名稱:110年度心理、社工專業處遇人員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
機關地址:611嘉義縣鹿草鄉豐稠村信義新村一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莊政淵
連絡人電話:(05)3623889分機204
傳真號碼:(05)362283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1/20
截止收件日期:2021/01/25
開標日期:2021/01/2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730,000 元
Email:cyril@mail.moj.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勿再提供】。 2.投標廠商資格為以下任一符合者: A.已立案且經評鑑合格設有精神科或身心科之醫療院所。 B.依法設置之心理諮商所或心理治療所。 C.依法登記之精神醫療相關學、協會團體及機關(構)、心理諮商輔導相關學、協會團體及機關(構)。 D.依法登記可提供合格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服務人員之機關(構)、學校、相關學(協)會及財團法人基金會等。 E.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 F.依法設置之社工師事務所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前述証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詢列印「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或「工廠登記基本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勿再提供】。 2. 投標廠商資格為以下任一符合者: A. 已立案且經評鑑合格設有精神科或身心科之醫療院所。 B. 依法設置之心理諮商所或心理治療所。 C. 依法登記之精神醫療相關學、協會團體及機關(構)、心理諮商輔導相關學、協會團體及機關(構)。 D. 依法登記可提供合格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服務人員之機關(構)、學校、相關學(協)會及財團法人基金會等。 E. 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 F. 依法設置之社工師事務所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 標價清單(正本)。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 企劃書(11份紙本)-不列入資格審查 更正公告內容:調整心理師駐點人員資格條件(需求說明書)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前述証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詢列印「公司登記基本資料」、「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或「工廠登記基本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勿再提供】。 2. 投標廠商資格為以下任一符合者: A. 已立案且經評鑑合格設有精神科或身心科之醫療院所。 B. 依法設置之心理諮商所或心理治療所。 C. 依法登記之精神醫療相關學、協會團體及機關(構)、心理諮商輔導相關學、協會團體及機關(構)。 D. 依法登記可提供合格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服務人員之機關(構)、學校、相關學(協)會及財團法人基金會等。 E. 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 F. 依法設置之社工師事務所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 標價清單(正本)。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 企劃書(11份紙本)-不列入資格審查 更正公告內容:調整心理師駐點人員資格條件(需求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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