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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61074
公佈日期 : 2021/02/17
採購單位 :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採購案號 : te110015
採購名稱 : 110-111年度臺北市交通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與監造委託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78008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3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te110015
採購名稱:110-111年度臺北市交通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與監造委託服務案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機關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蔡禹亭
連絡人電話:(02)27599741分機7216
傳真號碼:(02)2759973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1/14
截止收件日期:2021/01/19
開標日期:2021/01/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467,681 元
Email:te10716@mail.taipei.gov.tw
廠商資格 :
一、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交通工程或電子工程或土木工程。 b.技師公會會員證。 (2)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交通工程或電子工程或土木工程。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3)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二、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
附加說明 :
(1)履約保證金:設計委託服務與監造委託服務各別繳納,設計委託服務額度為新臺幣20萬元整;監造委託服務額度為新臺幣40萬元整 (2)保固保證金:無需繳納。 (3)履約期限:設計委託服務案以決標次日起至主體工程完成驗收合格日且無待解決事項;監造委託服務案以監造標的決標日起至驗收合格日且無待解決事項。(餘詳契約第7條及工作說明書規定) (4)「服務建議書」及「簡報」綜合評定分數,經公開評選優勝者,取得與本處優先議價權,評選辦法詳閱(評選須知)服務建議書頁數以不超過50頁為限,共計15份。(正本1份,副本【14】份 (5)招標文件現場領取時間: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止,領取時間上午9:00至下午5:00。 (6)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10年1月15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釋疑(本處聯絡電話:2759-9741#7216;傳真號碼:2759-9737;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本處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截止投標前1上班日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7)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投標時須提供本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書面明細,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說明確認。 (8)本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已人工領標者,廠商得持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若以電子領標者,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 變更招標文件者,不可延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系統重新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 (9)110-111年度臺北市交通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與監造委託服務案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惟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投標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10)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完成審議程序時,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之範圍內取其較低者,依本點第1款決標原則先辦理決標訂約,惟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 (11)於完成招標公告、審標及議程程序(即有決標對象)後,於11月30日前應先辦理保留決標,再於臺北市議會交通委員會預算案審議通過後再決標予廠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履約保證金:設計委託服務與監造委託服務各別繳納,設計委託服務額度為新臺幣20萬元整;監造委託服務額度為新臺幣40萬元整 (2)保固保證金:無需繳納。 (3)履約期限:設計委託服務案以決標次日起至主體工程完成驗收合格日且無待解決事項;監造委託服務案以監造標的決標日起至驗收合格日且無待解決事項。(餘詳契約第7條及工作說明書規定) (4)「服務建議書」及「簡報」綜合評定分數,經公開評選優勝者,取得與本處優先議價權,評選辦法詳閱(評選須知)服務建議書頁數以不超過50頁為限,共計15份。(正本1份,副本【14】份 (5)招標文件現場領取時間: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止,領取時間上午9:00至下午5:00。 (6)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10年1月15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釋疑(本處聯絡電話:2759-9741#7216;傳真號碼:2759-9737;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本處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截止投標前1上班日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7)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投標時須提供本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書面明細,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說明確認。 (8)本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已人工領標者,廠商得持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若以電子領標者,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 變更招標文件者,不可延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系統重新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 (9)110-111年度臺北市交通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與監造委託服務案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惟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投標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10)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完成審議程序時,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之範圍內取其較低者,依本點第1款決標原則先辦理決標訂約,惟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 (11)於完成招標公告、審標及議程程序(即有決標對象)後,於11月30日前應先辦理保留決標,再於臺北市議會交通委員會預算案審議通過後再決標予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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