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060960
公佈日期 : 2021/02/17
採購單位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採購案號 : L0209P2152Q
採購名稱 : 高雄機廠遷建潮州及原有廠址開發計畫-CL361標車輛維修資訊管理系統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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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301069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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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23,924,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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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L0209P2152Q
採購名稱:高雄機廠遷建潮州及原有廠址開發計畫-CL361標車輛維修資訊管理系統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5樓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蕭先生電話02-23815226#4071/楊小姐
連絡人電話:(02)23815226分機4910
傳真號碼:(02)2331326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12/07
截止收件日期:2020/12/21
開標日期:2020/12/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29,000,076 元
Email:7021801@railway.gov.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或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或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301030)。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本國廠商: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2.外國廠商:
(1)未在中華民國境內申請分公司登記者:
A.加入GPA之WTO會員國的外國廠商應檢附該國合法公司設立文件乙份,該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並附經國內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公(認)證之中文譯本。
B.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之總公司負責人簽署正本乙份。
(2)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同本國廠商應附文件。(特定資格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郵購領標】:
請至郵局劃撥新台幣150元整(帳號00156735‧戶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招標文件),將劃撥正本收據註明招標案號、內附72元郵票及大型信封(26乘34公分以上尺寸)寫明地址、電話、收件人,寄到10023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5樓5075室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財物採購科(標單購買)。
◎【本局檢舉受理單位】:
1、本局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436、傳真:02-23899564)
2、本局政風室(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02-23899548)
◎【投標文件收受地點】: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1、以專人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西二門(警衛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2、以郵遞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東二門(總收發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3、以快遞送達者: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5053室)
◎【其他】:
1、履約期限:本專案建置共分為兩階段,每階段3年,共計6年。
2、履約地點: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
3、履約執行單位:專案工程處/承辦人:蕭先生/聯絡電話:02-23815226#4071。
4、109/11/27 第1次修改:採購投標須知六十六、(一);採購投標須知附件13-2、三、(四);勞務採購契約第十五條、(一)、5.、(2);勞務採購契約附件15工作說明、第八章、8.1、二、2.、(4);採購投標須知六十六、(一),修改內容係非屬重大變更,原訂第1次開標時間109/12/9展延至109/12/21。
5、109/12/07 第2次修正: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第十條、(二)、5.、(2);新增資訊服務採購契約附件15工作說明附錄5-1,修改內容係非屬重大變更,故依原訂時間109/12/21辦理第1次開標。
◎【特定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交通或經營管理資訊系統建置經驗實績者(本項特定資格不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
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13,160萬),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32,900萬),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2.具有相當人力者:
廠商專案團隊人力至少25人,需包含以下專業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不得參與本案任何工作):
專案主持人、專案經理、技術經理、顧問、系統分析師、應用系統開發人員、資料庫設計專長人員、網路專長人員、資安專長人員、ITIL專長人員、品質保證專長人員、系統測試人員等,上述人員基本要求請參閱工作說明8.1服務團隊。
3.具有相當財力者(本項特定資格不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
(1)本國廠商: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3,290萬),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2,740萬)。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2)外國廠商:
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需提出之經驗或實績證明文件,其所載金額之幣別,則以第1次招標公告日前一日(若當日為非辦公日,則為前一辦公日)之台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成新臺幣。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具有相當交通或經營管理資訊系統建置經驗實績證明:
(1)本國廠商:
A.提本國實績者:
(A)採軍、公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實績者:檢附合格驗收證明書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
(B)採計民營實績者:附合格驗收證明書(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及契約等影本各一份,並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認)證。
B.提外國實績者:
完工證明、驗收合格紀錄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並附經國內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公(認)證之中文譯本。
(2)外國廠商:
A.未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分公司登記者:
完工證明、驗收合格紀錄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並附經國內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公(認)證之中文譯本。
B.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
同本國廠商應附文件。
C.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需提出之經驗或實績證明文件,其所載金額之幣別,則以第1次招標公告日前一日(若當日為非辦公日,則為前一辦公日)之台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成新臺幣。
2.具有相當人力證明:
廠商專案團隊成員證明文件,公司服務證明、勞健保證明與相關專業證照等。
3.具有相當財力證明:
(1)投標廠商所提出之財力證明文件內所述金額如非以新臺幣計算者,則以第1次招標公告日前一日(若當日為非辦公日,則為前一辦公日)之台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成新臺幣。
(2)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投標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郵購領標】:
請至郵局劃撥新台幣150元整(帳號00156735‧戶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招標文件),將劃撥正本收據註明招標案號、內附72元郵票及大型信封(26乘34公分以上尺寸)寫明地址、電話、收件人,寄到10023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5樓5075室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財物採購科(標單購買)。
◎【本局檢舉受理單位】:
1、本局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436、傳真:02-23899564)
2、本局政風室(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02-23899548)
◎【投標文件收受地點】: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1、以專人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西二門(警衛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2、以郵遞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東二門(總收發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3、以快遞送達者: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5053室)
◎【其他】:
1、履約期限:本專案建置共分為兩階段,每階段3年,共計6年。
2、履約地點: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
3、履約執行單位:專案工程處/承辦人:蕭先生/聯絡電話:02-23815226#4071。
4、109/11/27 第1次修改:採購投標須知六十六、(一);採購投標須知附件13-2、三、(四);勞務採購契約第十五條、(一)、5.、(2);勞務採購契約附件15工作說明、第八章、8.1、二、2.、(4);採購投標須知六十六、(一),修改內容係非屬重大變更,原訂第1次開標時間109/12/9展延至109/12/21。
5、109/12/07 第2次修正: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第十條、(二)、5.、(2);新增資訊服務採購契約附件15工作說明附錄5-1,修改內容係非屬重大變更,故依原訂時間109/12/21辦理第1次開標。
◎【特定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交通或經營管理資訊系統建置經驗實績者(本項特定資格不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
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13,160萬),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32,900萬),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2.具有相當人力者:
廠商專案團隊人力至少25人,需包含以下專業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不得參與本案任何工作):
專案主持人、專案經理、技術經理、顧問、系統分析師、應用系統開發人員、資料庫設計專長人員、網路專長人員、資安專長人員、ITIL專長人員、品質保證專長人員、系統測試人員等,上述人員基本要求請參閱工作說明8.1服務團隊。
3.具有相當財力者(本項特定資格不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
(1)本國廠商: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3,290萬),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2,740萬)。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2)外國廠商:
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需提出之經驗或實績證明文件,其所載金額之幣別,則以第1次招標公告日前一日(若當日為非辦公日,則為前一辦公日)之台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成新臺幣。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具有相當交通或經營管理資訊系統建置經驗實績證明:
(1)本國廠商:
A.提本國實績者:
(A)採軍、公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實績者:檢附合格驗收證明書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影本。
(B)採計民營實績者:附合格驗收證明書(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及契約等影本各一份,並經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認)證。
B.提外國實績者:
完工證明、驗收合格紀錄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並附經國內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公(認)證之中文譯本。
(2)外國廠商:
A.未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分公司登記者:
完工證明、驗收合格紀錄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並附經國內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公(認)證之中文譯本。
B.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
同本國廠商應附文件。
C.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需提出之經驗或實績證明文件,其所載金額之幣別,則以第1次招標公告日前一日(若當日為非辦公日,則為前一辦公日)之台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成新臺幣。
2.具有相當人力證明:
廠商專案團隊成員證明文件,公司服務證明、勞健保證明與相關專業證照等。
3.具有相當財力證明:
(1)投標廠商所提出之財力證明文件內所述金額如非以新臺幣計算者,則以第1次招標公告日前一日(若當日為非辦公日,則為前一辦公日)之台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成新臺幣。
(2)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投標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