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060746
公佈日期 : 2021/02/09
採購單位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採購案號 : 109-080
採購名稱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整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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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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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00,744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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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080
採購名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整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機關地址:108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葉容君
連絡人電話:(02)23113711分機3025
傳真號碼:(02)2375577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1/11
截止收件日期:2021/01/20
開標日期:2021/01/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39,982 元
Email:na13091@ntbt.gov.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投標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在案)(詳附加說明)
(二)投標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投標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在案):
1.建築師事務所應附之文件:(1) 建築師證書。(2) 有效期建築師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開業證書。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附之文件:(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2)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技師 (以上皆影本)
(※注意事項: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二)投標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1.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納稅者須附免稅證明文件。
(以上皆影本)
(三) 投標廠商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1.建築師事務所應附之文件: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附之文件:(1)工程技術顧問全國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2)執業所在地技師公會會員證。(以上皆影本)※技師執業執照所載之執業機構與其登記證相符。
二、投標文件須於 110年1月20 日17 時30 分前,以郵遞或專 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1樓總收文處,廠商得於本案公告時間內自行於政府採購網下載(網址:http://web.pcc.gov.tw);或附貼足70元郵資限掛回郵之大型信封領取,並於信封左上角註明索取「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整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案號:109-080)」招標文件。截止投標日,機關如因故停止上班時,則截止投標時間順延至次工作日同時間。
三、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四、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投標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在案):
1.建築師事務所應附之文件:(1) 建築師證書。(2) 有效期建築師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開業證書。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附之文件:(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2)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技師 (以上皆影本)
(※注意事項: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二)投標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1.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納稅者須附免稅證明文件。
(以上皆影本)
(三) 投標廠商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1.建築師事務所應附之文件: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附之文件:(1)工程技術顧問全國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2)執業所在地技師公會會員證。(以上皆影本)※技師執業執照所載之執業機構與其登記證相符。
二、投標文件須於 110年1月20 日17 時30 分前,以郵遞或專 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1樓總收文處,廠商得於本案公告時間內自行於政府採購網下載(網址:http://web.pcc.gov.tw);或附貼足70元郵資限掛回郵之大型信封領取,並於信封左上角註明索取「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整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案號:109-080)」招標文件。截止投標日,機關如因故停止上班時,則截止投標時間順延至次工作日同時間。
三、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四、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