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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60194
公佈日期 : 2021/02/09
採購單位 : 新竹市政府
採購案號 : 109A157
採購名稱 : 110年度新竹市風景區設施維護及景觀工程委託設計暨監造服務(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149608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8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A157
採購名稱:110年度新竹市風景區設施維護及景觀工程委託設計暨監造服務(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新竹市政府
機關地址:300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李榕師
連絡人電話:(03)5216121分機643
傳真號碼:(03)526602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11/12
截止收件日期:2020/11/24
開標日期:2020/11/2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000,000 元
Email:010193@ems.hccg.gov.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建築師事務所。 (二)聘有土木技師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三)土木技師事務所。 (四)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營業項目: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
附加說明 :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一)建築師事務所: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建築師開業證書。 (二)聘有土木技師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當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5)相關技師之執業執照。 (三)土木技師事務所: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技師執業執照。 (四)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營業項目: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係指廠商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 (一)雙方簽訂契約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或執行設計監造工程之累計金額已達上限金額時止。 (二)已發生權責工程、工期跨年度,廠商應繼續依契約執行完畢。 二、採開口契約發包之工程設計監造,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一)契約預算書圖設計:係指工程發包前預算書圖(含設計標準圖、預算書、單價分析表、工程施工說明書、施工規範等)研擬,應於機關通知期限內完成(未規定期限者,為通知日次日起15日曆天計),並將預算書圖送交機關,機關得以書面審查或召開審查會議方式完成預算書圖之審定。預算書圖經審查2次未獲通過時,視同逾期,依契約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廠商所提圖說、資料,經機關審查如須修正時,應自機關通知期限內修正完成(未規定期限者,為通知日次日起5日曆天計)送交機關。 (三)廠商應於工程發包開工日前,將工程監造計畫提送機關核定。 (四)派工單設計: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期限(未規定期限者,為通知日次日起5日曆天計)內完成各批次派工單之開立。 (五)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註:派工單請於上述規定時間內設計或派工單開立完成。若廠商未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應辦事項,則視為延遲履約,依契約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三、採專案發包之工程設計監造,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一)設計部分: 1.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期限內完成預算書圖製作(未規定期限者,為通知日次日起15日曆天計),並將預算書圖送交機關,機關得以書面審查或召開審查會議方式完成預算書圖之審定。 2.廠商應於工程發包開工日前,將工程監造計畫提送機關審定。 3.變更設計完成期限由機關與廠商雙方另行議定。 4.廠商應於施工單位申報竣工7天內提送結算書圖稿本。 (二)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機關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機關審核及修改時間。 (餘詳如契約第七條) *其他:投標廠商請附服務建議書;採電子投標之廠商,請將前開資料另行寄送至本府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 *本案預算金額:新臺幣3,000,000元整。(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2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所載百分比參考之100%計) (一)服務費用以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價。 (二)廠商承攬預算金額上限為新台幣3,000,000元整。 (三)廠商標價不得超過「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2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所載百分比參考之100%,否則為無效標。 (四)預估建造費用為新台幣32,191,013元整。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一)建築師事務所: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建築師開業證書。 (二)聘有土木技師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當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5)相關技師之執業執照。 (三)土木技師事務所: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技師執業執照。 (四)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營業項目: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係指廠商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 (一)雙方簽訂契約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或執行設計監造工程之累計金額已達上限金額時止。 (二)已發生權責工程、工期跨年度,廠商應繼續依契約執行完畢。 二、採開口契約發包之工程設計監造,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一)契約預算書圖設計:係指工程發包前預算書圖(含設計標準圖、預算書、單價分析表、工程施工說明書、施工規範等)研擬,應於機關通知期限內完成(未規定期限者,為通知日次日起15日曆天計),並將預算書圖送交機關,機關得以書面審查或召開審查會議方式完成預算書圖之審定。預算書圖經審查2次未獲通過時,視同逾期,依契約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廠商所提圖說、資料,經機關審查如須修正時,應自機關通知期限內修正完成(未規定期限者,為通知日次日起5日曆天計)送交機關。 (三)廠商應於工程發包開工日前,將工程監造計畫提送機關核定。 (四)派工單設計: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期限(未規定期限者,為通知日次日起5日曆天計)內完成各批次派工單之開立。 (五)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註:派工單請於上述規定時間內設計或派工單開立完成。若廠商未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應辦事項,則視為延遲履約,依契約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三、採專案發包之工程設計監造,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一)設計部分: 1.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期限內完成預算書圖製作(未規定期限者,為通知日次日起15日曆天計),並將預算書圖送交機關,機關得以書面審查或召開審查會議方式完成預算書圖之審定。 2.廠商應於工程發包開工日前,將工程監造計畫提送機關審定。 3.變更設計完成期限由機關與廠商雙方另行議定。 4.廠商應於施工單位申報竣工7天內提送結算書圖稿本。 (二)廠商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機關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機關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機關審核及修改時間。 (餘詳如契約第七條) *其他:投標廠商請附服務建議書;採電子投標之廠商,請將前開資料另行寄送至本府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 *本案預算金額:新臺幣3,000,000元整。(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2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所載百分比參考之100%計) (一)服務費用以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價。 (二)廠商承攬預算金額上限為新台幣3,000,000元整。 (三)廠商標價不得超過「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2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所載百分比參考之100%,否則為無效標。 (四)預估建造費用為新台幣32,191,013元整。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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