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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59750
公佈日期 : 2021/02/08
採購單位 : 花蓮縣政府
採購案號 : LT110012501
採購名稱 :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110年度各類文書用品統一印刷採購案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788470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38,5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LT110012501
採購名稱:花蓮縣地方稅務局「110年度各類文書用品統一印刷採購案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採購-印刷及出版品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政府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詹秀?
連絡人電話:(03)8226121分機121
傳真號碼:(03)822694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1/25
截止收件日期:2021/02/02
開標日期:2021/02/0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55,208 元
Email:ah@mail.hltb.gov.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商資格為與本項採購性質相關之廠商。需含美編與印製控管能力,包括設計完稿、分色訂樣、組頁編排、製版、印刷、上色、燙金、裝訂等。 ■營業項目及代碼為「C701010、C703010、IZ01010、I401010、IZ10010」之公司或行號。 (二)應備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立案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營業稅完稅證明。 3.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均需用印) 5.切結書1。(正本) 6.投標廠商維護勞工權益切結書。(正本) (三)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第1次招標,符合資格者如為原住民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本案第2階段開標或辦理第2次及以上招標時不在此限。
附加說明 :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報價廠商未達3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即改採限制性招標。 六、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一 、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 、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則並完整填寫授權書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報價廠商未達3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即改採限制性招標。 六、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一 、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 、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則並完整填寫授權書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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