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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59482
公佈日期 : 2021/02/08
採購單位 :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
採購案號 : s109028
採購名稱 : 三爺溪中下游治理工程(後壁厝排水口至文賢排水出口)四工區併辦土石標售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010131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s109028
採購名稱:三爺溪中下游治理工程(後壁厝排水口至文賢排水出口)四工區併辦土石標售
採購類別: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
機關地址:524彰化縣溪州鄉尾厝村中山路三段64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工務課
連絡人電話:(04)8890534
傳真號碼:(04)889043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1/13
截止收件日期:2021/01/27
開標日期:2021/01/2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67,607,000 元
Email:schung@wra04.gov.tw
廠商資格 :
1.【甲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與【具砂石買賣商業登記者或土石採取業】共同投標或同時具備【甲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與【具砂石買賣商業登記者或土石採取業】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2. 廠商投標時並應繳驗下列與原件相符之證件資料: (1)各該行業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印本。 (2)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 (3)廠商信用證明 3.服務建議書及附件、簡報本各乙式15份(內容說明詳「最有利標評選須知」)
附加說明 :
[廠商資格摘要]:【甲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與【具砂石買賣商業登記者或土石採取業】共同投標或同時具備【甲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與【具砂石買賣商業登記者或土石採取業】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 [決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訂約方式]:單獨承攬者單獨訂定契約,共同承攬者共同具名訂定契約。 [其他]: 1.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未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經通知廠商開標當場提出說明,其無法開標當場提出或說明內容經機關認為不合理者或領標電子憑據編號重複者,其所投之標件不合格。 2.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1)請閱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2)票據應以「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為受款人(3)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本局押標金專戶「中央銀行國庫局(24265502120108)」帳號,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証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局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如為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需要1個工作天時間,請廠商提早作業。(4)以擔保信用狀及保証書繳納者,需使用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訂頒格式為之,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三十日,即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三十日止長三十日,計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至少六十日以上。 3.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 4.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請參閱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之標件不合格。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以書面向本局請求釋疑。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得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且不少於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異議。 6.工程標履約保證金繳納數額為1,670萬元整,土石標履約保證金繳納數額為決標金額百分之十元整。 7.檢舉受理單位:法務部廉政署(二十四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49 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10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 、傳真:02-87897554、E-mail:audit3@mail.pcc.gov.tw )、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E-mail:ps.unit@moea.gov.tw)、本局溪州郵政十七號信箱或電話04-8898270。 8.投標廠商工程標價超過預算(新台幣167,607,000元整)者為不合格。 9.土石標價採固定價格且應高於預算(新台幣159,891元整)辦理,若低於預算者為不合格,所投標價高於預算者,以所投標價為契約金額。 10.開標時間依當日件數多寡依序開標。 11.開標時應當場審查所有投標廠商是否為合格廠商後,再行審查投標廠商之證件及規格文件(無者免審),合格後開啟標單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投之標件不合格:(1)工程預算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標單總價以鉛筆填寫或塗改後未蓋印章者或未依式填寫完整者;或詳細價目表未依式鍵入完整列印者或列印模糊不能辨識者。(2)工程預算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標案未依「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電子檔使用說明」規定辦理者。(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係製作PCCES格式或EXCEL格式二種電腦檔型式之電子檔,其電子檔經檢查確實可用後,投標廠商應任選其中一種電子檔,辦理下列事項:a.於詳細價目表中各價格欄位,鍵入該項目之價格。b.於資源統計表中,鍵入各項目之數量、價格及其他資料。) 12.土石標售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不適用優良營造業減半規定。 13.允許共同投標者,如押標金為分別繳納者,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及當場退還押標金收據,均應填寫。 14.本工程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份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廠商資格摘要]:【甲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與【具砂石買賣商業登記者或土石採取業】共同投標或同時具備【甲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與【具砂石買賣商業登記者或土石採取業】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 [決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訂約方式]:單獨承攬者單獨訂定契約,共同承攬者共同具名訂定契約。 [其他]: 1.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未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經通知廠商開標當場提出說明,其無法開標當場提出或說明內容經機關認為不合理者或領標電子憑據編號重複者,其所投之標件不合格。 2.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1)請閱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2)票據應以「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為受款人(3)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本局押標金專戶「中央銀行國庫局(24265502120108)」帳號,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証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局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如為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需要1個工作天時間,請廠商提早作業。(4)以擔保信用狀及保証書繳納者,需使用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訂頒格式為之,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三十日,即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三十日止長三十日,計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至少六十日以上。 3.投標文件應密封,並於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局。 4.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請參閱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之標件不合格。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內,以書面向本局請求釋疑。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得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且不少於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異議。 6.工程標履約保證金繳納數額為1,670萬元整,土石標履約保證金繳納數額為決標金額百分之十元整。 7.檢舉受理單位:法務部廉政署(二十四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49 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10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 、傳真:02-87897554、E-mail:audit3@mail.pcc.gov.tw )、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E-mail:ps.unit@moea.gov.tw)、本局溪州郵政十七號信箱或電話04-8898270。 8.投標廠商工程標價超過預算(新台幣167,607,000元整)者為不合格。 9.土石標價採固定價格且應高於預算(新台幣159,891元整)辦理,若低於預算者為不合格,所投標價高於預算者,以所投標價為契約金額。 10.開標時間依當日件數多寡依序開標。 11.開標時應當場審查所有投標廠商是否為合格廠商後,再行審查投標廠商之證件及規格文件(無者免審),合格後開啟標單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投之標件不合格:(1)工程預算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標單總價以鉛筆填寫或塗改後未蓋印章者或未依式填寫完整者;或詳細價目表未依式鍵入完整列印者或列印模糊不能辨識者。(2)工程預算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標案未依「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電子檔使用說明」規定辦理者。(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係製作PCCES格式或EXCEL格式二種電腦檔型式之電子檔,其電子檔經檢查確實可用後,投標廠商應任選其中一種電子檔,辦理下列事項:a.於詳細價目表中各價格欄位,鍵入該項目之價格。b.於資源統計表中,鍵入各項目之數量、價格及其他資料。) 12.土石標售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不適用優良營造業減半規定。 13.允許共同投標者,如押標金為分別繳納者,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及當場退還押標金收據,均應填寫。 14.本工程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份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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