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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58975
公佈日期 : 2021/02/05
採購單位 :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採購案號 : 110-MD-95
採購名稱 : 牡丹水庫美化彩繪維護管理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088837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MD-95
採購名稱:牡丹水庫美化彩繪維護管理工作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機關地址:715臺南市楠西區密枝里7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蔡國山
連絡人電話:(08)8831352分機315
傳真號碼:(08)883135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1/12
截止收件日期:2021/01/19
開標日期:2021/01/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86,000 元
Email:tks@wrasb.gov.tw
廠商資格 :
證明文件: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2.廠商納稅之證明。3.如為原住民廠商;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
附加說明 :
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法」第三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本案為原住民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第1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具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身分者,須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 第一次招標將優先辦理資格審查合格之原住民廠商評審,如原住民廠商未投標或評審結果總平均評分未達70分(含)以上或議價不成立,上述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者,則作成紀錄後改由其他合格之非原住民廠商辦理評審。辦理第2次(含)以上招標時,不限由原住民身分資格優先辦理評審。 本採購允許合作社參與投標,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一)基本資格: 1.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公司、合夥或獨立之公商行號及 其他得提供本所採購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公私立大學得檢附教育部核准設立公函,廠商納稅之證明及廠商信用之證明得免檢附。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之完稅證明文件。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其中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地方社團等單位,其所得稅繳稅證明者,可提出收入支出申報表或結算申報書。 3.如為原住民廠商;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辦法」第三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本案為原住民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第1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具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身分者,須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 第一次招標將優先辦理資格審查合格之原住民廠商評審,如原住民廠商未投標或評審結果總平均評分未達70分(含)以上或議價不成立,上述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者,則作成紀錄後改由其他合格之非原住民廠商辦理評審。辦理第2次(含)以上招標時,不限由原住民身分資格優先辦理評審。 本採購允許合作社參與投標,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一)基本資格: 1.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公司、合夥或獨立之公商行號及 其他得提供本所採購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公私立大學得檢附教育部核准設立公函,廠商納稅之證明及廠商信用之證明得免檢附。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之完稅證明文件。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其中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地方社團等單位,其所得稅繳稅證明者,可提出收入支出申報表或結算申報書。 3.如為原住民廠商;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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