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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58537
公佈日期 : 2021/02/05
採購單位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DEB0961009
採購名稱 : 綠島漁港加油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970155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3,0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DEB0961009
採購名稱:綠島漁港加油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工作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楊欣茹
連絡人電話:(02)87258311
傳真號碼:(02)8789903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12/30
截止收件日期:2021/01/07
開標日期:2021/01/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3,720,469 元
Email:632554@cpc.com.tw
廠商資格 :
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履約期限:本工作於本公司通知開工日起算,即為指定開工日,契約期限共365日曆天或經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期限。 ※廠商資格 1.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須載有工程技術顧問業或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者。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工程技術顧問業者,需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者須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照業登記證書及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公會證明。(相關證明均須在有效期限內)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受環保機關列管之油品類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之污染控制計畫或污染整治計畫,負責執行整治工作並獲環保機關解除列管之相關文件(業主出具之完工證明及環保單位解除列管文件影本)。如完工證明及環保單位解除列管文件未清楚表示上開工作者,廠商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分契約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含有上開工作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5)廠商信用之證明。 (6)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2.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近五年內完成污染場址經環保署/局或地方主管機關公告解除列管(含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七條第5項所提及之應變必要措施場址或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案件,其累積執行金額達新臺幣20,000,000元以上之證明者。前述廠商證明可依所完成場址解除列管案件之公文、結算證明、整治經費細項等作為資格審查依據。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履約期限:本工作於本公司通知開工日起算,即為指定開工日,契約期限共365日曆天或經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期限。 ※廠商資格 1.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須載有工程技術顧問業或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者。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工程技術顧問業者,需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者須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照業登記證書及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公會證明。(相關證明均須在有效期限內)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受環保機關列管之油品類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之污染控制計畫或污染整治計畫,負責執行整治工作並獲環保機關解除列管之相關文件(業主出具之完工證明及環保單位解除列管文件影本)。如完工證明及環保單位解除列管文件未清楚表示上開工作者,廠商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分契約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含有上開工作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5)廠商信用之證明。 (6)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2.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近五年內完成污染場址經環保署/局或地方主管機關公告解除列管(含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七條第5項所提及之應變必要措施場址或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案件,其累積執行金額達新臺幣20,000,000元以上之證明者。前述廠商證明可依所完成場址解除列管案件之公文、結算證明、整治經費細項等作為資格審查依據。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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