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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56785
公佈日期 : 2021/02/03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採購案號 : 1100302
採購名稱 : 網路公祭示範禮廳設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279755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08,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302
採購名稱:網路公祭示範禮廳設備
採購類別:採購-通信設備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3段330號4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招標:林小姐;履約:劉先生
連絡人電話:(02)87329686分機29726
傳真號碼:(02)8732978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1/12
截止收件日期:2021/01/21
開標日期:2021/01/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12,000 元
Email:fbm_a10208@mail.taipei.gov.tw
廠商資格 :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法令限制之業務可至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查詢)(無者免填;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依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 (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1、現況了解,請洽本處承辦人員:劉課員,聯絡電話:(02)8732-9686分機29720。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0年1月14日前(截止),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結果,將於110年1月20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廠商。 3、廠商對於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4、本處檢舉電話: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政風室(02)8732-9686分機29695。 5、本案為110年度預算,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2)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本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3)預算經議會全數刪除者,則以廢標處理。 (4)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完成審議程序時,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之範圍內取其較低者,依本點第1款決標原則先辦理決標訂約,惟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 6、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依本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以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並依同辦法第3條:「機關依前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第1次公告結果,未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規定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7、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注意事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升溫,進入本處務必配戴口罩,並配合量測體溫。請廠商於開標前提早抵達並配合防疫措施,以免遲到損害自身權益。 8、本公告之開標日期係指資格審查日期,另本案評審會議時間將另行通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現況了解,請洽本處承辦人員:劉課員,聯絡電話:(02)8732-9686分機29720。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0年1月14日前(截止),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結果,將於110年1月20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廠商。 3、廠商對於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4、本處檢舉電話: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政風室(02)8732-9686分機29695。 5、本案為110年度預算,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2)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本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3)預算經議會全數刪除者,則以廢標處理。 (4)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完成審議程序時,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之範圍內取其較低者,依本點第1款決標原則先辦理決標訂約,惟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 6、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依本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以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並依同辦法第3條:「機關依前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第1次公告結果,未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規定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7、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注意事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升溫,進入本處務必配戴口罩,並配合量測體溫。請廠商於開標前提早抵達並配合防疫措施,以免遲到損害自身權益。 8、本公告之開標日期係指資格審查日期,另本案評審會議時間將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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