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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56670
公佈日期 : 2021/02/03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採購案號 : 1100971038
採購名稱 : 110年設備警示油漆、電桿牌及基礎台座標牌裝設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58708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545,464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971038
採購名稱:110年設備警示油漆、電桿牌及基礎台座標牌裝設工作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忠孝路329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吳姿蓉、李同緒
連絡人電話:(08)7322111分機289、680
傳真號碼:(08)733774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1/11
截止收件日期:2021/01/19
開標日期:2021/01/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660,000 元
Email:u928566@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業務項目與本工作性質相同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並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作相同性質之組織規程影本)以資證明者」。 (2)商業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載有油漆工作業務或一般廣告業務(不含廣告分送業務)者。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該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詳投標須知六十四】
附加說明 :
因漏列「廠商投標標價清單」之A5項次單位「積點」,故本次更正公告文件: 廠商投標標價清單、准用副印參加比價申請書、退還押標金承諾書及綜合封。並更正截止投標時間為: 110/1/19 17:00、開標時間為:110/1/20 10:00 ***********************************************************************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 9,200,000元整;預算金額(不含稅) 9,200,000元整。 3.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4.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決標原則,並以標單上所報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所報標價均未含稅。 5.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廠商標價(未稅)或報價金額(未稅)超過預算金額(未稅)者,即屬不合格標。 6.[注意事項]: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期限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每一廠商參與開標人數最多為二人,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投標廠商, 視同放棄優減及比減價格權利。 (3)、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 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取代之。 (4)、本案得標廠商應於履約期限內辦理下列保險: a.雇主意外責任險,其保險金額如下: (a1)每一個人體傷死亡責任保險金額:新臺幣500萬元。 (a2)每一意外事故體傷死亡最高賠償責任險金額:新臺幣不低於 1,000萬元 (a3)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責任險金額:新臺幣不低於2,000萬元。 (a4)每一事故之廠商自負額上限:新臺幣2,500(含)元以下。 b.團體傷害保險或雇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 (乙方之受僱人及其分包人之受僱人為被保險人)就每一人身意外受傷致失能或死亡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 。 c.其餘保險種類及條款,詳如承攬契約第10條保險、投標須知八十二(十二)、(十三)。 (5)、餘詳承攬契約、投標須知及工作說明書。 7.[圖說費]新臺幣400元整。 8.[郵購圖說]請附郵政劃撥收據及書明收件人、地址信封(28公分*39公分)並貼回郵210元惟僅限向屏東市忠孝路329號本處事務課辦理,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倘因假日或郵局延誤而逾投標時效,本處不負責任。 9.[標函投遞]廠商投標應備【(1)廠商投標標價清單、(2)各項證件影本、(3)納稅證明文件影本、(4)投標廠商聲明書、(5)勞務切結書、(6)廠商應負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切結書及(7)押標金或憑據(現金不得放入)等文件】全部裝入綜合封後寄、(送)達本處;倘以專人送達者,請於上班時間逕送本處文書課收件,下班後及逾截標時間者概不受理;倘以郵件寄達者,依本處收件時間為準,逾截標時間者概不受理。 10.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如逢颱風假等不定期假日時順延至次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或開標。 11.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45萬元整,以現金或電匯方式繳納,投標廠商請擇下列二帳戶之一交付款項: a.收款銀行:臺灣銀行(銀行代碼:004)公館分行 收款帳戶:9304- 1100971038 帳戶帳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b.收款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銀行代碼:050)營業部 收款帳戶:8278- 1100971038 帳戶帳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註:1.標封內不得置入現金,投入現金者視為無效標2.以現金繳納押標金無法開標當日退回,若投標廠商須於未得標當日領回押標金,建議可採銀行本行支票置於投標封袋內繳納押標金)。 12.【履約期限】(履約交辦期限):(1)乙方必須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內(不含甲方無上班假日)開工。倘因決標爭議等因素,未能如期開工者,則由甲方另指定開工日。(2)自開工日起屆滿壹年,即停止交辦。(3)當工作交辦總工作款估算達本工作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亦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4)自開工日起屆滿壹年,交辦總工作款已達本工作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屆滿壹年,交辦總工作款未達本工作契約價金之80%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惟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但展延期間工作交辦總工作款估算本工作契約價金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13.依據工程會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八項聲明事項,倘若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本案招標文件已放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及其填寫範例」,請投標廠商自行下載及填寫】 14.發包檢舉受理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政風組(地址:90060屏東市忠孝路329號、電話:08-7322284、電子信箱:d11063@taipower.com.tw)。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因漏列「廠商投標標價清單」之A5項次單位「積點」,故本次更正公告文件: 廠商投標標價清單、准用副印參加比價申請書、退還押標金承諾書及綜合封。並更正截止投標時間為: 110/1/19 17:00、開標時間為:110/1/20 10:00 ***********************************************************************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 9,200,000元整;預算金額(不含稅) 9,200,000元整。 3.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4.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決標原則,並以標單上所報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所報標價均未含稅。 5.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廠商標價(未稅)或報價金額(未稅)超過預算金額(未稅)者,即屬不合格標。 6.[注意事項]: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期限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每一廠商參與開標人數最多為二人,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投標廠商, 視同放棄優減及比減價格權利。 (3)、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 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取代之。 (4)、本案得標廠商應於履約期限內辦理下列保險: a.雇主意外責任險,其保險金額如下: (a1)每一個人體傷死亡責任保險金額:新臺幣500萬元。 (a2)每一意外事故體傷死亡最高賠償責任險金額:新臺幣不低於 1,000萬元 (a3)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責任險金額:新臺幣不低於2,000萬元。 (a4)每一事故之廠商自負額上限:新臺幣2,500(含)元以下。 b.團體傷害保險或雇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 (乙方之受僱人及其分包人之受僱人為被保險人)就每一人身意外受傷致失能或死亡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 。 c.其餘保險種類及條款,詳如承攬契約第10條保險、投標須知八十二(十二)、(十三)。 (5)、餘詳承攬契約、投標須知及工作說明書。 7.[圖說費]新臺幣400元整。 8.[郵購圖說]請附郵政劃撥收據及書明收件人、地址信封(28公分*39公分)並貼回郵210元惟僅限向屏東市忠孝路329號本處事務課辦理,並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倘因假日或郵局延誤而逾投標時效,本處不負責任。 9.[標函投遞]廠商投標應備【(1)廠商投標標價清單、(2)各項證件影本、(3)納稅證明文件影本、(4)投標廠商聲明書、(5)勞務切結書、(6)廠商應負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切結書及(7)押標金或憑據(現金不得放入)等文件】全部裝入綜合封後寄、(送)達本處;倘以專人送達者,請於上班時間逕送本處文書課收件,下班後及逾截標時間者概不受理;倘以郵件寄達者,依本處收件時間為準,逾截標時間者概不受理。 10.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如逢颱風假等不定期假日時順延至次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或開標。 11.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45萬元整,以現金或電匯方式繳納,投標廠商請擇下列二帳戶之一交付款項: a.收款銀行:臺灣銀行(銀行代碼:004)公館分行 收款帳戶:9304- 1100971038 帳戶帳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b.收款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銀行代碼:050)營業部 收款帳戶:8278- 1100971038 帳戶帳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註:1.標封內不得置入現金,投入現金者視為無效標2.以現金繳納押標金無法開標當日退回,若投標廠商須於未得標當日領回押標金,建議可採銀行本行支票置於投標封袋內繳納押標金)。 12.【履約期限】(履約交辦期限):(1)乙方必須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內(不含甲方無上班假日)開工。倘因決標爭議等因素,未能如期開工者,則由甲方另指定開工日。(2)自開工日起屆滿壹年,即停止交辦。(3)當工作交辦總工作款估算達本工作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亦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4)自開工日起屆滿壹年,交辦總工作款已達本工作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屆滿壹年,交辦總工作款未達本工作契約價金之80%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惟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但展延期間工作交辦總工作款估算本工作契約價金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13.依據工程會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八項聲明事項,倘若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本案招標文件已放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及其填寫範例」,請投標廠商自行下載及填寫】 14.發包檢舉受理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政風組(地址:90060屏東市忠孝路329號、電話:08-7322284、電子信箱:d11063@taipower.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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