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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56418
公佈日期 : 2021/02/02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秘書處
採購案號 : 1100105-3
採購名稱 : 110年桃園市政府市政大樓等飲用水設備保養維護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501499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6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105-3
採購名稱:110年桃園市政府市政大樓等飲用水設備保養維護工作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秘書處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5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李芷宜
連絡人電話:(03)3322101分機5490
傳真號碼:(03)332183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1/14
截止收件日期:2021/01/18
開標日期:2021/01/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19,000 元
Email:10026400@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一)基本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廠商之營業項目須與本案採購標的相關,具有履約能力,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二)應附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詳細價目表)(正本)。 5、服務建議書1式12份。 6、電子領標憑據。
附加說明 :
(一)投標廠商得於投標前確實赴履約地點勘查,並詳閱各項招標文件,以估算其標價。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本標案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二)投標廠商得依照公告開標之時間及地點(招標機關不另行通知),由負責人親自出席或代理人攜帶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正本參與開標,並依招標機關要求出示之。 (三)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或本機關另有公告者外,依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專區/颱風天等標期/公布之「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選擇適當之處理方式。 (四)機關對招標文件內容有所更正、不予開標決標、延期開標、取消採購之情形者,將登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請各領標廠商於原訂投標截止期限前至該網址詳閱公告附加說明,以確保自身權益。 (五)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之翌日起5日內至桃園市政府秘書處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手續及簽訂契約。 (六)本案契約書計12本(正本2份、副本10份)由得標廠商負責製作裝訂並負擔相關費用。後續擴充部分亦同。 (七)得標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3-3326181分 機2473至2477)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八)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九)本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十)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 ,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投標廠商得於投標前確實赴履約地點勘查,並詳閱各項招標文件,以估算其標價。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本標案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二)投標廠商得依照公告開標之時間及地點(招標機關不另行通知),由負責人親自出席或代理人攜帶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正本參與開標,並依招標機關要求出示之。 (三)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或本機關另有公告者外,依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專區/颱風天等標期/公布之「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選擇適當之處理方式。 (四)機關對招標文件內容有所更正、不予開標決標、延期開標、取消採購之情形者,將登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請各領標廠商於原訂投標截止期限前至該網址詳閱公告附加說明,以確保自身權益。 (五)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之翌日起5日內至桃園市政府秘書處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手續及簽訂契約。 (六)本案契約書計12本(正本2份、副本10份)由得標廠商負責製作裝訂並負擔相關費用。後續擴充部分亦同。 (七)得標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3-3326181分 機2473至2477)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八)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九)本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十)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 ,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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