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056348
公佈日期 : 2021/02/02
採購單位 : 花蓮縣政府
採購案號 : PO110012101
採購名稱 : 花蓮縣警察局110年度各協勤民力投保團體福利壽險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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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7081774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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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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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75,5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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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PO110012101
採購名稱:花蓮縣警察局110年度各協勤民力投保團體福利壽險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消防保險安全保全
採購單位:花蓮縣政府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秦逢陞
連絡人電話:(03)8221396
傳真號碼:(03)823648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1/21
截止收件日期:2021/01/26
開標日期:2021/01/2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47,625 元
Email:x924304@mail2.hlpb.gov.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凡具備合格證件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
二、 各該業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不得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本項資格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檢附之證明文件所登載營業項目須與本採購案(保險業務)相關之行業,投標廠商得自行下載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檢附(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三、其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詳如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四、本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 規定,第1次招標,符合資格者如為原住民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
(一) 獨資: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及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二) 非獨資:
1. 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主管機關開立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有效期間為6個月)。
2. 自經濟部商業司(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Lis
t/queryList.do)列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本案第二階段開標或辦理第二次以上招標時不在此限。
附加說明 : 一、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三、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並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出示身分證件。
六、開標方式:
1.本採購案如報價廠商未達三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辨法」第三條規定,即改為限制性招標。
2.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記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三、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並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出示身分證件。
六、開標方式:
1.本採購案如報價廠商未達三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辨法」第三條規定,即改為限制性招標。
2.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記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