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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56135
公佈日期 : 2021/02/02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00122A
採購名稱 : 110年新北市資訊可變標誌維護租賃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85253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0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122A
採購名稱:110年新北市資訊可變標誌維護租賃案
採購類別:租賃-設備或場地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採購處陳先生/交通局陳先生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分機7664/6897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12/28
截止收件日期:2021/01/22
開標日期:2021/01/2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400,000 元
Email:aq0130@ntpc.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公司或行號,或;2.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交通號誌安裝」或得以承攬關於交通之管理、控制、監視系統、資訊可變標誌或資訊傳播等之業務者。且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本案採購金額及標的分類「389」(其他製造商品)適用臺星經貿夥伴協定,應開放新加坡廠商投標,且非條約協定國家未開放投標,考量外國廠商採郵政匯票或劃撥方式購標時,恐郵遞曠日費時及郵資不易計算,爰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僅提供電子領標及現場領標。 [後續擴充附加說明] 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履約期限附加說明] 本案自決標日次日起開始履約,每一分案依機關通知後90日內完成,最後通知分案期限為110年11月1日止,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為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另租賃費之計算自驗收合格之次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為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陳先生,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689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 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 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本案採購金額及標的分類「389」(其他製造商品)適用臺星經貿夥伴協定,應開放新加坡廠商投標,且非條約協定國家未開放投標,考量外國廠商採郵政匯票或劃撥方式購標時,恐郵遞曠日費時及郵資不易計算,爰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僅提供電子領標及現場領標。 [後續擴充附加說明] 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履約期限附加說明] 本案自決標日次日起開始履約,每一分案依機關通知後90日內完成,最後通知分案期限為110年11月1日止,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為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另租賃費之計算自驗收合格之次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為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陳先生,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689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 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 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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