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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55941
公佈日期 : 2021/02/02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採購案號 : W110-08
採購名稱 : 110年小型水箱消防車4輛及水箱消防車2輛(含附屬裝備器材)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284110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W110-08
採購名稱:110年小型水箱消防車4輛及水箱消防車2輛(含附屬裝備器材)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楊巧薇
連絡人電話:(03)3379119分機616
傳真號碼:(03)335195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12/30
截止收件日期:2021/01/06
開標日期:2021/01/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8,200,000 元
Email:10033500@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一)公司行業別:所應附具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政府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法無須登記或設立或許可者,得免附具。註: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gcis.nat.gov.tw/index.jsp。 (二)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
一、廠商須於投標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以供規格審查: 1.檢附底盤、上部結構及各式器材之本體型錄,及足茲證明符合需求規格之證明文件(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以供審查;如投標文件有無法證明符合需求規格者,視為不合格標,並不得補正。 2.車輛打造完成之前、後、左、右、俯等5視角之設計圖,有履約實績者併附實車照片。 3.檢附駕駛艙儀錶板控制面板上之液晶螢幕圖像說明及操作方式。 二、型錄及相關證明文件上須劃線標示出符合需求規格之項次名稱,並蓋章確認(如為外文應附中文翻譯說明,外文卻漏未附中文說明者視為無效)以供審查,如型錄內容無法完全顯示符合需求規格時,則須檢附該設備製造廠補充說明或足資佐證文件並檢附中文翻譯說明,俾利據此審查。 三、需求規格中涉及設備性能而要求須檢附測試報告或認證文件者,如有缺漏、標示不清、難以辨認、內容不實或不符需求規格之情事,視為不合格標;廠商於投標前應詳細檢查確認,以免爭議。 四、提供之產品型錄須能清楚辨識產品外觀,並有廠牌與製造廠名稱、地址、電話等資訊,不接受以本局公告之規格內容直接作為產品說明書使用,各項規格數值均應明確標示(如有模糊不清、難以辨識或缺漏不全等情事,判定為不合格);型錄內容須與實際交貨之產品相符,型錄上之裝備及器材圖樣不得違法使用、偽造或變造其他廠商之圖樣,違反者將依下列法規嚴處: 1.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1款:沒收或追繳押標金。 2.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五、規格書內容應依需求規格及審查表所列項目,按項次順序詳實檢附,如有模糊不清、難以辨識、缺漏不全、設計圖說與規格文字不符或外(原)文卻未檢附中文翻譯者,該項視為無效,並判定為不合格。 六、建議書1式9份(格式、內容詳如「110年小型水箱消防車4輛及水箱消防車2輛(含附屬裝備器材)採購案評選作業要點」所載。) 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全部招標文件,必要時得逕洽本局災害搶救科陳股長(03-3709754分機41),俾以明瞭本案有關規格需求等事項。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廠商須於投標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以供規格審查: 1.檢附底盤、上部結構及各式器材之本體型錄,及足茲證明符合需求規格之證明文件(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以供審查;如投標文件有無法證明符合需求規格者,視為不合格標,並不得補正。 2.車輛打造完成之前、後、左、右、俯等5視角之設計圖,有履約實績者併附實車照片。 3.檢附駕駛艙儀錶板控制面板上之液晶螢幕圖像說明及操作方式。 二、型錄及相關證明文件上須劃線標示出符合需求規格之項次名稱,並蓋章確認(如為外文應附中文翻譯說明,外文卻漏未附中文說明者視為無效)以供審查,如型錄內容無法完全顯示符合需求規格時,則須檢附該設備製造廠補充說明或足資佐證文件並檢附中文翻譯說明,俾利據此審查。 三、需求規格中涉及設備性能而要求須檢附測試報告或認證文件者,如有缺漏、標示不清、難以辨認、內容不實或不符需求規格之情事,視為不合格標;廠商於投標前應詳細檢查確認,以免爭議。 四、提供之產品型錄須能清楚辨識產品外觀,並有廠牌與製造廠名稱、地址、電話等資訊,不接受以本局公告之規格內容直接作為產品說明書使用,各項規格數值均應明確標示(如有模糊不清、難以辨識或缺漏不全等情事,判定為不合格);型錄內容須與實際交貨之產品相符,型錄上之裝備及器材圖樣不得違法使用、偽造或變造其他廠商之圖樣,違反者將依下列法規嚴處: 1.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1款:沒收或追繳押標金。 2.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五、規格書內容應依需求規格及審查表所列項目,按項次順序詳實檢附,如有模糊不清、難以辨識、缺漏不全、設計圖說與規格文字不符或外(原)文卻未檢附中文翻譯者,該項視為無效,並判定為不合格。 六、建議書1式9份(格式、內容詳如「110年小型水箱消防車4輛及水箱消防車2輛(含附屬裝備器材)採購案評選作業要點」所載。) 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全部招標文件,必要時得逕洽本局災害搶救科陳股長(03-3709754分機41),俾以明瞭本案有關規格需求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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