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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55926
公佈日期 : 2021/02/02
採購單位 : 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093101
採購名稱 : 110年大園公園及兒十四公園駐衛保全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89298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358,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3101
採購名稱:110年大園公園及兒十四公園駐衛保全服務
採購類別:採購-消防保險安全保全
採購單位: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機關地址:337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2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採購:劉小姐;需求單位:游小姐
連絡人電話:(03)3867703分機185
傳真號碼:(03)386953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12/31
截止收件日期:2021/01/12
開標日期:2021/01/1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598,400 元
Email:80016454@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基本資格:凡政府登記合格之保全業(營業代碼:I901011),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二)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包含: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或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可檢附提供為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自99年6月4日起改為登記不發證。)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廠商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非負責人參予投/開標時檢附授權書。 4.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5.其他:服務建議書1式8份(光碟1份)。 *評選時間地點:110年1月15日(五)上午9時1樓會議室
附加說明 :
*評選時間地點:110年1月15日(五)上午9時1樓會議室 *廠商如對事涉履約事項(如工作需求或履約項目等)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需求單位農經課游小姐(3867703轉185)查詢。 --------------------------------------------------------------------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採電子領標。 二、領標日期: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止。 三、有關解約、異議及申訴、罰則等事項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若認為本採購案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異議: 1.對於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2.對於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本機關通知或公告次日起十日內。 3.對於採購之過程、結果異議者,為接獲本機關通知或公告日起十日內。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 四、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五、開標時建請投標廠商在場,如未能參加開標或未攜帶符合前述規定之委託代理授權書,因而喪失減價、重行比價或其他有關之權益時,即視同放棄。 六、本合約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七、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應颱風等天然災變機關停止上班,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評選時間地點:110年1月15日(五)上午9時1樓會議室 *廠商如對事涉履約事項(如工作需求或履約項目等)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需求單位農經課游小姐(3867703轉185)查詢。 --------------------------------------------------------------------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採電子領標。 二、領標日期: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止。 三、有關解約、異議及申訴、罰則等事項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若認為本採購案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異議: 1.對於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2.對於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本機關通知或公告次日起十日內。 3.對於採購之過程、結果異議者,為接獲本機關通知或公告日起十日內。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 四、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五、開標時建請投標廠商在場,如未能參加開標或未攜帶符合前述規定之委託代理授權書,因而喪失減價、重行比價或其他有關之權益時,即視同放棄。 六、本合約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七、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應颱風等天然災變機關停止上班,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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