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4055917
公佈日期 : 2021/02/02
採購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採購案號 : 1092F01093
採購名稱 : 110年竹東所污泥餅清運(除)及最終處置或再利用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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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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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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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154,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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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2F01093
採購名稱:110年竹東所污泥餅清運(除)及最終處置或再利用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300新竹市東區博愛街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林煜珊
連絡人電話:(03)5712141分機792
傳真號碼:(03)572420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1/20
截止收件日期:2021/01/26
開標日期:2021/01/2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14,000 元
Email:ashleylin@mail.water.gov.tw
廠商資格 :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同時兼具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或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搭配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處理機構及清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等核發證明文件,可採共同投標,詳附加說明一。
2.廠商納稅證明。(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一、廠商之處理或再利用許可量,應符合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標的場所最大月淨水污泥餅產量220公噸/月,方得投標,如許可量不足,得與其他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辦理之。
(一)清除之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
2.執行機關。
3.經經濟部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設施。
4.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設施。
5.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設施
(二)處理之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
2.執行機關。
3.經經濟部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4.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5.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6.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容量有餘裕時,並經處理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者。
(三)五、清除、處理之廠商許可證內項目應含無機污泥,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D-0902,如不具有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應與具有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之廠商採共同投標方式辦理
(四)再利用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與本次標的場所共同申請淨水污泥餅再利用(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D-0902),並已獲准在案者之個案再利用。
2.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淨水污泥餅通案再利用(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D-0902),並已獲通案再利用許可在案者。
3.依經濟部公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第三十二項淨水污泥(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R-0909),再利用用途為水泥原料或紅磚原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為水泥或紅磚。
(2)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者,應具備水泥旋窯;再利用於紅磚原料用途者,應具備紅磚燒成窯設備。
(3)水泥或紅磚廠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取得管制編號,以及每月最大核可量。
(4)依經濟部公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第三十八項淨水軟化碳酸鈣結晶(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R-1208),再利用用途為水泥原料或鋼鐵廠燒結礦原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為水泥或鋼品。
2.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者,應具備水泥旋窯。
3.水泥或鋼鐵廠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取得管制編號,以及每月最大核可量。
(5)若收受自來淨水污泥再利用產製有機栽培介質,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相關規定,取得「肥料登記證」。
(五)共同投標—上述符合之廠商,投標廠商其許可每月清除處理或再利用總噸數餘額不足本淨水場污泥餅最大月產生量時,可依政府採購法共同投標辦法採同(異)業共同投標,惟以五家為限,若文件不合格視同資格不符。採共同投標時,應依照政府採購法共同投標辦法辦理,其代表人應為上述規定之廠商。另各成員所佔之契約金額比率應不得低於10%。各成員請領之契約價金,應與上網申報量及契約單價有所對應。
二、招標標的預估數量摘要:北埔、內灣淨水場濕污泥漿清運至員崠淨水場處理50輛/次、污泥餅清運(除)與最終處置或再利用500噸等。
三、履約期限:機關通知開工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四、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本標案投標廠商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http://web.pcc.gov.tw/)繳費下載招標文件,不提供現場領標。 2.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竄改。
五、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廠商之處理或再利用許可量,應符合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標的場所最大月淨水污泥餅產量220公噸/月,方得投標,如許可量不足,得與其他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辦理之。
(一)清除之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
2.執行機關。
3.經經濟部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設施。
4.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設施。
5.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設施
(二)處理之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
2.執行機關。
3.經經濟部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4.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5.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6.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容量有餘裕時,並經處理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者。
(三)五、清除、處理之廠商許可證內項目應含無機污泥,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D-0902,如不具有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應與具有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之廠商採共同投標方式辦理
(四)再利用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與本次標的場所共同申請淨水污泥餅再利用(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D-0902),並已獲准在案者之個案再利用。
2.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淨水污泥餅通案再利用(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D-0902),並已獲通案再利用許可在案者。
3.依經濟部公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第三十二項淨水污泥(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R-0909),再利用用途為水泥原料或紅磚原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為水泥或紅磚。
(2)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者,應具備水泥旋窯;再利用於紅磚原料用途者,應具備紅磚燒成窯設備。
(3)水泥或紅磚廠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取得管制編號,以及每月最大核可量。
(4)依經濟部公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第三十八項淨水軟化碳酸鈣結晶(其廢棄物種類代碼為R-1208),再利用用途為水泥原料或鋼鐵廠燒結礦原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為水泥或鋼品。
2.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者,應具備水泥旋窯。
3.水泥或鋼鐵廠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取得管制編號,以及每月最大核可量。
(5)若收受自來淨水污泥再利用產製有機栽培介質,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肥料種類品目及規格」相關規定,取得「肥料登記證」。
(五)共同投標—上述符合之廠商,投標廠商其許可每月清除處理或再利用總噸數餘額不足本淨水場污泥餅最大月產生量時,可依政府採購法共同投標辦法採同(異)業共同投標,惟以五家為限,若文件不合格視同資格不符。採共同投標時,應依照政府採購法共同投標辦法辦理,其代表人應為上述規定之廠商。另各成員所佔之契約金額比率應不得低於10%。各成員請領之契約價金,應與上網申報量及契約單價有所對應。
二、招標標的預估數量摘要:北埔、內灣淨水場濕污泥漿清運至員崠淨水場處理50輛/次、污泥餅清運(除)與最終處置或再利用500噸等。
三、履約期限:機關通知開工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四、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本標案投標廠商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http://web.pcc.gov.tw/)繳費下載招標文件,不提供現場領標。 2.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竄改。
五、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相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請逕至「法務部廉政署」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