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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54966
公佈日期 : 2021/02/01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採購案號 : 1031070103
採購名稱 : 桃園區營業處110年丁工區配電管路及零星外線綜合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672793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89,1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31070103
採購名稱:桃園區營業處110年丁工區配電管路及零星外線綜合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能源開發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35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秦銘譽
連絡人電話:(03)3392121分機538
傳真號碼:(03)333619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1/12
截止收件日期:2021/01/18
開標日期:2021/01/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95,000,000 元
Email:u644183@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本工程係將配電管路及配電外線工程合併發包之綜合工程,本案配電管路工程預算金額(預估)9,800萬元(含加值型營業稅),配電外線工程預算金額(預估)9,700萬元(含加值型營業稅),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具承包高低壓電力管路工程業務或營業項目代碼為E599010之配管工程業者)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2.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僅以配電管路工程預算金額計,含加值型營業稅)及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3.營業項目代碼為E103071之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僅以配電管路工程預算金額計,含加值型營業稅,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及相關營造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4.業務項目與本工程性質相同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並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程相同性質之組織規程影本) 以資證明者」。
附加說明 :
〔更正公告〕 一、本標案更改招標文件「投標須知第十條」廠商釋疑日期,使其與招標公告內容一致。 二、因前項變更,延長等標期至110年1月18日下午17:00截止投標,並於110年1月19日下午2:00在本處1樓開標室舉行第一次公開招標,特此公告。 三、廠商請求釋疑期限110年1月14日。 四、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0年3月10日,並應依本工作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延長之。 〔附加說明〕: 一、預算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 二、本工程桃園市龍潭區、八德區、大溪區及復興區等4行政區之管路、外線工程工作單,須俟「桃園區營業處109年丁工區零星配電外線及管路綜合工程」停止交辦後始交辦本工程施工,施工日須經甲方書面通知指定日。 三、本承攬工程各工作單之交辦期限為開工日起 1年內或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達契約總價(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停止交辦,各交辦工作應依交辦工作單指定日期〈期限〉內完成。 四、契約屆滿一年,交辦總工程款未達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契約得展延以一年為限,惟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達契約價金時,即停止交辦;反之,契約未屆期而工程交辦總工程款已達契約價金之80%時,則停止交辦,重新發包。 五、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六、本採購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 七、投標廠商得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聲明書」,則其工程金額調整不適用特訂條款內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 八、「擇訂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修訂為2.5%」,履約階段亦應逐月核算物調款。 九、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十、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0年1月14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本公司發包單位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110年1月17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之投標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並得延後前述書面答覆及公告日期。 十一、廠商標價或報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十二、本工程採總價決標,決標方式取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者為得標原則,如最低標價未達底價百分之八十時,依工程投標須知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十三、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 十四、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廠商,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十五、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六、本案為不分段開標之採購,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十七、依據工程會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八項聲明事項,倘若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本案招標文件已放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請投標廠商自行下載填寫)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一律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標系統(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網址:http://web.pcc.gov.tw。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更正公告〕 一、本標案更改招標文件「投標須知第十條」廠商釋疑日期,使其與招標公告內容一致。 二、因前項變更,延長等標期至110年1月18日下午17:00截止投標,並於110年1月19日下午2:00在本處1樓開標室舉行第一次公開招標,特此公告。 三、廠商請求釋疑期限110年1月14日。 四、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0年3月10日,並應依本工作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延長之。 〔附加說明〕: 一、預算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 二、本工程桃園市龍潭區、八德區、大溪區及復興區等4行政區之管路、外線工程工作單,須俟「桃園區營業處109年丁工區零星配電外線及管路綜合工程」停止交辦後始交辦本工程施工,施工日須經甲方書面通知指定日。 三、本承攬工程各工作單之交辦期限為開工日起 1年內或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達契約總價(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停止交辦,各交辦工作應依交辦工作單指定日期〈期限〉內完成。 四、契約屆滿一年,交辦總工程款未達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契約得展延以一年為限,惟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達契約價金時,即停止交辦;反之,契約未屆期而工程交辦總工程款已達契約價金之80%時,則停止交辦,重新發包。 五、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六、本採購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 七、投標廠商得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聲明書」,則其工程金額調整不適用特訂條款內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 八、「擇訂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修訂為2.5%」,履約階段亦應逐月核算物調款。 九、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十、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0年1月14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本公司發包單位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110年1月17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之投標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並得延後前述書面答覆及公告日期。 十一、廠商標價或報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十二、本工程採總價決標,決標方式取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者為得標原則,如最低標價未達底價百分之八十時,依工程投標須知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十三、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 十四、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廠商,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十五、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六、本案為不分段開標之採購,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十七、依據工程會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八項聲明事項,倘若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本案招標文件已放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請投標廠商自行下載填寫)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一律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標系統(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網址:http://web.pc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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