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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54651
公佈日期 : 2021/01/29
採購單位 : 新竹市政府
採購案號 : 1090311
採購名稱 : 2021年新竹燈會提供餐點委託專業服務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729924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446,6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0311
採購名稱:2021年新竹燈會提供餐點委託專業服務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新竹市政府
機關地址:300新竹市北區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湯雅鈞
連絡人電話:(03)5324900分機25
傳真號碼:(03)531820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12/15
截止收件日期:2020/12/24
開標日期:2020/12/2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460,058 元
Email:02370@ems.hccg.gov.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可提供本採購標的服務之國內合法立案登記,且無採購法第103條個款情形之廠商。
附加說明 :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如有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6條情形者,免繳驗相關證明文件。 二、其他 〈1〉投標廠商請附服務建議書;採電子投標之廠商,請將前開資料另行寄送至本府收受投標文件地點。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評選事宜另行通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2〉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三、履約期限:決標日起至110年3月19日前完成履約採購標的之供應。 1.自決標日起15工作天內繳交本案工作項目之「執行計畫書」,待機關審查通過後,始能執行。機關對於廠商提報相關計畫內容及期程,有修正為符合需求之權利。 2.計畫結束日起30日內檢送成果報告書及光碟等資料1式2份,送本機關辦理驗收核銷事宜。 3.受疫情影響,執行內容與期程可視實際情況經會議決議作調整,廠商應配合機關調整。 4.除遇偶發事件或臨時發生天災等不可抗拒之災害,並經主管機關正式發佈停止上班上課時,廠商應不經過通知即自動停止供應。 (餘詳契約第七條)。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如有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6條情形者,免繳驗相關證明文件。 二、其他 〈1〉投標廠商請附服務建議書;採電子投標之廠商,請將前開資料另行寄送至本府收受投標文件地點。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評選事宜另行通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2〉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三、履約期限:決標日起至110年3月19日前完成履約採購標的之供應。 1.自決標日起15工作天內繳交本案工作項目之「執行計畫書」,待機關審查通過後,始能執行。機關對於廠商提報相關計畫內容及期程,有修正為符合需求之權利。 2.計畫結束日起30日內檢送成果報告書及光碟等資料1式2份,送本機關辦理驗收核銷事宜。 3.受疫情影響,執行內容與期程可視實際情況經會議決議作調整,廠商應配合機關調整。 4.除遇偶發事件或臨時發生天災等不可抗拒之災害,並經主管機關正式發佈停止上班上課時,廠商應不經過通知即自動停止供應。 (餘詳契約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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