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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54635
公佈日期 : 2021/01/29
採購單位 : 屏東縣政府
採購案號 : D109-1230-073-1
採購名稱 : 屏146線山崩地滑敏感區委託監測分析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302982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1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D109-1230-073-1
採購名稱:屏146線山崩地滑敏感區委託監測分析案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屏東縣政府
機關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工務處養護科楊勝杰先生
連絡人電話:(08)7320415分機3546
傳真號碼:(08)733631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12/31
截止收件日期:2021/01/11
開標日期:2021/01/1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145,000 元
Email:a001883@oa.pthg.gov.tw
廠商資格 :
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營(執)業範圍應包含提供土木、結構、水土保持或大地等科別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等服務,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所載之不良紀錄者。(2)大專院校以上學校。 投標廠商須符合下類廠商之一: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2.技師事務所、3.大專院校以上學校。
附加說明 :
(一)、廠商資格摘要: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營(執)業範圍應包含提供土木、結構、水土保持或大地等科別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等服務,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所載之不良紀錄者。(2)大專院校以上學校。 投標廠商須符合下類廠商之一: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2.技師事務所、3.大專院校以上學校。 (二)、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於每日辦公時間內逕向本府行政處庶務科購領。 通訊購領:自公告日起自備回郵大信封,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限時掛號郵資(票)新台幣37元,連同文件費(限郵政匯票註明受款人為屏東縣政府)逕寄「屏東市自由路527號」本府行政處庶務科購領。 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自行連結「政府電子採購網」繳費下載電子檔案。 招標文件費(光碟片):新台幣50元整。 (三)、收受投標文件地點:以郵遞寄達「屏東縣政府行政處採購品管科」或每日辦公時間內專人送達本府行政處文書檔案科(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四)、押標金、履約保證金額度:新台幣0元。 (五)、本案資格審查合格廠商評選作業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六)、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本府因故(如天然災害等)停止辦公時,其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分別順延至該日之次辦公日。 (七)、本案預算未完成法定程序前,機關得先行保留。 (八)、為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自即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請各投標廠商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提出,另須檢附詳細營業項目資料,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者為無效。前述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廠商資格摘要: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營(執)業範圍應包含提供土木、結構、水土保持或大地等科別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等服務,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所載之不良紀錄者。(2)大專院校以上學校。 投標廠商須符合下類廠商之一: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2.技師事務所、3.大專院校以上學校。 (二)、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於每日辦公時間內逕向本府行政處庶務科購領。 通訊購領:自公告日起自備回郵大信封,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住址,並貼足限時掛號郵資(票)新台幣37元,連同文件費(限郵政匯票註明受款人為屏東縣政府)逕寄「屏東市自由路527號」本府行政處庶務科購領。 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止,自行連結「政府電子採購網」繳費下載電子檔案。 招標文件費(光碟片):新台幣50元整。 (三)、收受投標文件地點:以郵遞寄達「屏東縣政府行政處採購品管科」或每日辦公時間內專人送達本府行政處文書檔案科(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四)、押標金、履約保證金額度:新台幣0元。 (五)、本案資格審查合格廠商評選作業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六)、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本府因故(如天然災害等)停止辦公時,其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分別順延至該日之次辦公日。 (七)、本案預算未完成法定程序前,機關得先行保留。 (八)、為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自即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請各投標廠商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提出,另須檢附詳細營業項目資料,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者為無效。前述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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