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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54479
公佈日期 : 2021/01/29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採購案號 : 110TFDA-A-401
採購名稱 : 110年度「藥品、化粧品及食品之檢驗」委託辦理計畫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658567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7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TFDA-A-401
採購名稱:110年度「藥品、化粧品及食品之檢驗」委託辦理計畫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機關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李靜雯
連絡人電話:(02)27877847
傳真號碼:(02)2653130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10/21
截止收件日期:2020/11/19
開標日期:2020/11/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500,000 元
Email:fly12250622@fda.gov.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及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 公(私)立大專院校 ■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合作社
附加說明 :
一、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本採購允許合作社參與投標,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 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 1.公(私)立大專院校 2.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二、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三、本採購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廠商若於履約期間服務態度良好,均能按照合約履行) (一)本案每分項計畫保留當年度後續擴充期間: 1.分項一:摻加西藥檢驗,110年履約期限內,擴充數量上限為契約件數100%,擴充金額為:100萬元整。分項二:西藥製劑與含抗生素產品之檢驗,110年履約期限內,擴充數量上限為契約件數100%,擴充金額為100萬元整。分項三:市售化粧品品質檢驗,110年履約期限內,擴充數量上限為契約件數50%,擴充金額為:75萬元整。 2.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同原契約履約範圍標的、條件、項目及內容。 3.後續擴充辦理方式:廠商應以原契約價金條件繼續承包,機關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二)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 1.分項一:摻加西藥檢驗:保留後續擴充之期間為2次,每次1年(111年度及112年度各一次),每次上限均為契約件數100%,其經費均為新台幣100萬元整。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依藥事法規範不得添加於中藥及食品中之藥品成分鑑別。 2.分項二:西藥製劑與含抗生素產品之檢驗:保留後續擴充之期間為2次,每次1年(111年度及112年度各一次),每次上限均為契約件數100%,其經費均為新台幣100萬元整。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依藥事法規範應以藥品列管之西藥成分。 3.分項三:市售化粧品品質檢驗:保留後續擴充之期間為2次,每次1年(111年度及112年度各一次),每次上限均為契約件數100%,其經費均為新台幣150萬元整。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同原契約履約範圍標的、條件、項目及內容。後續擴充辦理方式:廠商應以原契約價金條件繼續承包,機關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四、其他: (一)履約期限:廠商應自決標日起(如於109年決標,則履約期限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23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二)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各分項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各分項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本案規格承辦人:分項一:電話:02-2787-7798黃昱綺小姐;分項二:電話:02-2787-7738岳宗漢先生;分項三:電話:02-2787-7741鄭淑晶小姐;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依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同法第75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本採購允許合作社參與投標,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 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 1.公(私)立大專院校 2.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二、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三、本採購機關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廠商若於履約期間服務態度良好,均能按照合約履行) (一)本案每分項計畫保留當年度後續擴充期間: 1.分項一:摻加西藥檢驗,110年履約期限內,擴充數量上限為契約件數100%,擴充金額為:100萬元整。分項二:西藥製劑與含抗生素產品之檢驗,110年履約期限內,擴充數量上限為契約件數100%,擴充金額為100萬元整。分項三:市售化粧品品質檢驗,110年履約期限內,擴充數量上限為契約件數50%,擴充金額為:75萬元整。 2.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同原契約履約範圍標的、條件、項目及內容。 3.後續擴充辦理方式:廠商應以原契約價金條件繼續承包,機關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二)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 1.分項一:摻加西藥檢驗:保留後續擴充之期間為2次,每次1年(111年度及112年度各一次),每次上限均為契約件數100%,其經費均為新台幣100萬元整。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依藥事法規範不得添加於中藥及食品中之藥品成分鑑別。 2.分項二:西藥製劑與含抗生素產品之檢驗:保留後續擴充之期間為2次,每次1年(111年度及112年度各一次),每次上限均為契約件數100%,其經費均為新台幣100萬元整。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依藥事法規範應以藥品列管之西藥成分。 3.分項三:市售化粧品品質檢驗:保留後續擴充之期間為2次,每次1年(111年度及112年度各一次),每次上限均為契約件數100%,其經費均為新台幣150萬元整。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同原契約履約範圍標的、條件、項目及內容。後續擴充辦理方式:廠商應以原契約價金條件繼續承包,機關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四、其他: (一)履約期限:廠商應自決標日起(如於109年決標,則履約期限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23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二)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各分項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各分項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本案規格承辦人:分項一:電話:02-2787-7798黃昱綺小姐;分項二:電話:02-2787-7738岳宗漢先生;分項三:電話:02-2787-7741鄭淑晶小姐;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依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同法第75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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