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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52927
公佈日期 : 2021/01/28
採購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採購案號 : RB-10-0201-01
採購名稱 : 龜山區南上路及巷道汰換管線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96984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4,29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RB-10-0201-01
採購名稱:龜山區南上路及巷道汰換管線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324桃園市平鎮區水廠路15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謝禎宏
連絡人電話:(03)4643131分機790
傳真號碼:(03)464367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1/12
截止收件日期:2021/01/26
開標日期:2021/01/2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5,518,647 元
Email:taiwan@mail.water.gov.tw
廠商資格 :
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項目代碼E501011)(投標前請詳閱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之規定) 。
附加說明 :
一.數量摘要:埋設100mmDIP-1023公尺,200mmDIP-2549公尺。 二.附註說明: 1.工程設計聯絡人:桃園所03-3346128#308 鍾孟修先生 2.本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均含營業稅。 3.[契約價金給付方式]:依實際施作數量結算。 4.[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繳費下載該案招標文件(招標機關不另備書面文件)。 5.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 6.廠商投標時請將領標作業「檢驗電子憑證」功能列印之書面明細證明文件置於證件封內供 7.本購案招領標文件內容與公告不一致時,以招標公告為準。 本公司檢驗。 三.[其他]: 1.押標金或保證金票據受款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押標金或保證金若以現金繳納者,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或招標文件規定期限前匯入本處之合作金庫銀行中壢分行0160717025676帳號。 2.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招標單位發包中心電話:03-4643131轉790;傳真:03-4643678。 3.檢舉受理單位: (1).本處政風室廉政電話:03-4643281廉政信箱:中壢郵政:269號信箱。 (2).本處廉政傳真:03-4644498,廉政E-mail:Z2ia@mail.water.gov.tw。 4.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亦按原定時間順延之。 5.本購案依公告開標時間辦理開標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後,開啟合格廠商之價格封,請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如未依公告開標時間派員參加開標,不另通知,視同放棄權利。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數量摘要:埋設100mmDIP-1023公尺,200mmDIP-2549公尺。 二.附註說明: 1.工程設計聯絡人:桃園所03-3346128#308 鍾孟修先生 2.本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均含營業稅。 3.[契約價金給付方式]:依實際施作數量結算。 4.[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繳費下載該案招標文件(招標機關不另備書面文件)。 5.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 6.廠商投標時請將領標作業「檢驗電子憑證」功能列印之書面明細證明文件置於證件封內供 7.本購案招領標文件內容與公告不一致時,以招標公告為準。 本公司檢驗。 三.[其他]: 1.押標金或保證金票據受款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押標金或保證金若以現金繳納者,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或招標文件規定期限前匯入本處之合作金庫銀行中壢分行0160717025676帳號。 2.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招標單位發包中心電話:03-4643131轉790;傳真:03-4643678。 3.檢舉受理單位: (1).本處政風室廉政電話:03-4643281廉政信箱:中壢郵政:269號信箱。 (2).本處廉政傳真:03-4644498,廉政E-mail:Z2ia@mail.water.gov.tw。 4.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亦按原定時間順延之。 5.本購案依公告開標時間辦理開標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後,開啟合格廠商之價格封,請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如未依公告開標時間派員參加開標,不另通知,視同放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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