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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52897
公佈日期 : 2021/01/28
採購單位 : 臺北市立交響樂團
採購案號 : 11001
採購名稱 : 110年度委託代售音樂會門票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097392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54,792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1
採購名稱:110年度委託代售音樂會門票採購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臺北市立交響樂團
機關地址: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3段25號7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黃思凌
連絡人電話:(02)25786731分機733
傳真號碼:(02)2578773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12/04
截止收件日期:2020/12/08
開標日期:2020/12/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54,792 元
Email:siling@mail.taipei.gov.tw
廠商資格 :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以下2項僅須任1項符合即可】: (1)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章程:表演藝術文化之行銷及推廣)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2.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3.具有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4.詳如本團採購廠商招標證件審查表所列。 5.詳細資格規範請詳閱本案投標須知第13點等規定。
附加說明 :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本案提供電子領標及本團秘書室現場領標。 [開標地點]: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3段25號7樓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免。 [履約保證金額度]:免。 [重點說明]: 投標時請務必使用下載本團於政府電子網公告之招標文件(包括報價明細表)投標。 決標方式:參考最有利標精神(總標決標)。 [預定決標日]:109年12月16日。 [委託項目]:詳如招標文件。 [履約期限]: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或本案採購金額上限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補充說明]: 1.本案開標日係為資格審查,經資格審查合格者,始可後續評審作業(廠商無須簡報廠商無須簡報,得列席評審會議,以書面審查方式辦理評審),其評審結果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由本團依序位另行通知符合需要廠商辦理議價。 2.議價當日,請攜帶公司大、小章或授權代理人之私章到場。 3.開標、議價當日如遇天災等不可抗力而致開標、議價當日本團停止上班時,順延至本團正常上班之第一天同時間辦理,不再另行通知,其他詳如招標文件。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9年12月6日17時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9年12月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5.廠商與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之規定向本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本機關逾期不處理,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6.本次招標未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7.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開標結果廠商符合第1款決標原則時,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2)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機關得於下列方式擇一辦理:■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本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3)預算經議會全數刪除者,則以廢標處理。 (4)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完成審議程序時,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之範圍內取其較低者,依本點第1款決標原則先辦理決標訂約,惟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本案提供電子領標及本團秘書室現場領標。 [開標地點]: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3段25號7樓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免。 [履約保證金額度]:免。 [重點說明]: 投標時請務必使用下載本團於政府電子網公告之招標文件(包括報價明細表)投標。 決標方式:參考最有利標精神(總標決標)。 [預定決標日]:109年12月16日。 [委託項目]:詳如招標文件。 [履約期限]: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或本案採購金額上限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補充說明]: 1.本案開標日係為資格審查,經資格審查合格者,始可後續評審作業(廠商無須簡報廠商無須簡報,得列席評審會議,以書面審查方式辦理評審),其評審結果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由本團依序位另行通知符合需要廠商辦理議價。 2.議價當日,請攜帶公司大、小章或授權代理人之私章到場。 3.開標、議價當日如遇天災等不可抗力而致開標、議價當日本團停止上班時,順延至本團正常上班之第一天同時間辦理,不再另行通知,其他詳如招標文件。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9年12月6日17時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9年12月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5.廠商與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之規定向本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本機關逾期不處理,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6.本次招標未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7.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開標結果廠商符合第1款決標原則時,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2)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機關得於下列方式擇一辦理:■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本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3)預算經議會全數刪除者,則以廢標處理。 (4)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完成審議程序時,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之範圍內取其較低者,依本點第1款決標原則先辦理決標訂約,惟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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