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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52074
公佈日期 : 2021/01/27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00112A
採購名稱 : 110年度大型號誌控制器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271207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0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112A
採購名稱:110年度大型號誌控制器採購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李小姐/交通局 林小姐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分機7671/6841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1/13
截止收件日期:2021/01/20
開標日期:2021/01/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500,000 元
Email:ao5646@ms.ntpc.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公司或行號,或;2.前款外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且二、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號誌控制器]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者); 且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第2次招標注意事項] 1.本案第1次招標結果為流標。 2.本案依原招標案號及方式續行招標,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詳如本次公告內容。 ======================================== [臺新協定] 本案採購金額及標的分類「389」(其他製造商品)適用臺星經貿夥伴協定,應開放新加坡廠商投標,且非條約協定國家皆未開放投標,考量外國廠商採郵政匯票或劃撥方式購標時,恐郵遞曠日費時及郵資不易計算,爰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僅提供電子領標及現場領標。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管制工程科)林小姐,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6841。 [履約期限] 自本機關通知之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或預算用罄為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所定之期限履約,最後通知分案履約期限為110年12月31日;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附記救濟程序]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第2次招標注意事項] 1.本案第1次招標結果為流標。 2.本案依原招標案號及方式續行招標,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詳如本次公告內容。 ======================================== [臺新協定] 本案採購金額及標的分類「389」(其他製造商品)適用臺星經貿夥伴協定,應開放新加坡廠商投標,且非條約協定國家皆未開放投標,考量外國廠商採郵政匯票或劃撥方式購標時,恐郵遞曠日費時及郵資不易計算,爰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僅提供電子領標及現場領標。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管制工程科)林小姐,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6841。 [履約期限] 自本機關通知之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或預算用罄為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所定之期限履約,最後通知分案履約期限為110年12月31日;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附記救濟程序]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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