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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52027
公佈日期 : 2021/01/27
採購單位 :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採購案號 : te110011
採購名稱 : 110年度中央控制系統網路設備及資安維護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477862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te110011
採購名稱:110年度中央控制系統網路設備及資安維護案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機關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蔡禹亭
連絡人電話:(02)27599741分機7216
傳真號碼:(02)2759973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11/27
截止收件日期:2020/12/07
開標日期:2020/12/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60,000 元
Email:te10716@mail.taipei.gov.tw
廠商資格 :
需符合以下條件: (1)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b.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605010 電腦設備安裝業或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或I301020 資料處理服務業 或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之一。 (2)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
附加說明 :
(1)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計算至仟元,仟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2)保固保證金:無需繳納。 (3)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機關通知開工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4)「服務建議書」及「簡報」綜合評定分數,經公開評審優勝者,取得與本處優先議價權,評審辦法詳閱(評審須知)服務建議書頁數以不超過100頁為限,共計15份。 (5)招標文件現場領取時間: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止,領取時間上午9:00至下午5:00。 (6)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09年12月3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釋疑(本處聯絡電話:2759-9741#7216;傳真號碼:2759-9737;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本處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截止投標前1上班日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7)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投標時須提供本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書面明細,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說明確認 (8)本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已人工領標者,廠商得持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若以電子領標者,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 變更招標文件者,不可延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系統重新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 (9)本案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惟預算審定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之金額者,經機關評估尚無法執行時,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投標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擇以廢標處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計算至仟元,仟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2)保固保證金:無需繳納。 (3)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機關通知開工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4)「服務建議書」及「簡報」綜合評定分數,經公開評審優勝者,取得與本處優先議價權,評審辦法詳閱(評審須知)服務建議書頁數以不超過100頁為限,共計15份。 (5)招標文件現場領取時間: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止,領取時間上午9:00至下午5:00。 (6)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09年12月3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釋疑(本處聯絡電話:2759-9741#7216;傳真號碼:2759-9737;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本處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截止投標前1上班日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7)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投標時須提供本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書面明細,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說明確認 (8)本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已人工領標者,廠商得持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若以電子領標者,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 變更招標文件者,不可延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系統重新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 (9)本案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惟預算審定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之金額者,經機關評估尚無法執行時,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投標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擇以廢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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