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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51903
公佈日期 : 2021/01/27
採購單位 : 高雄榮民總醫院
採購案號 : VP10006
採購名稱 : 常備消耗性衛材等145項(開口契約)(本次招標66項)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658239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VP10006
採購名稱:常備消耗性衛材等145項(開口契約)(本次招標66項)
採購類別:採購-醫療用品類
採購單位:高雄榮民總醫院
機關地址:813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鄭明傑
連絡人電話:(07)3422121分機75103
傳真號碼:(07)341903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1/12
截止收件日期:2021/01/20
開標日期:2021/01/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2,290,355 元
Email:mjzheng@vghks.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 (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若為自製產品者,得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代之;投標品項無須申領衛生福利部之醫療器材許可證者,得免附)。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廠商出席開標證明或授權書(由負責人參與開標者免附)。 (六)管制品須附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
附加說明 :
以同等品投標者,本院基於維護病患健康及確保衛材安全與醫療效能,於衛材採購招標期間或平日之上班時間,補給室資財組(業務承辦人吳小姐,電話:3422121轉75120)隨時接受欲試用廠商所填妥之『消耗性醫療器材「同等品」進用、試用作業分析比較申請表』(並附電子檔)及相關資料(下載網址:http://www.vghks.gov.tw/it/index.htm),會辦使用單位進行書面文件審核,以確認是否與院內現有品項規格相同,經確認無誤後,則由補給室資財組通知試用廠商來院辦理後續試用事宜,並將試用品項、數量送使用單位辦理臨床試用作業,俟使用單位試用完成後填寫試用合格報告表送交補給室資財組,始得參與投標。 決標原則:最低標。價格內含運送至本院驗收房及其指定地點、招標文件規定之一切費用及稅捐。本採購案之決標程序如下: (1)訂有底價,且採「分項單價報價」(依標單項次逐項開標、決標或辦理比減價),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所報「單價」或「比率」相比,其達 底價之最低標者為得標;惟同一品項,如有2家以上之不同健保核價產品投 標,係以各自健保核價之一定比率訂定底價,競標時,以各廠商之報價與健保核價之比率低於各自底價之最低比率者(即標價與健保核價之比率最低,且達底價者)為得標廠商。 (2)本購案各品項均採複數決標,得決標予2家以上廠商。 (3)各品項限制決標廠商家數,以合格投標廠商總家數乘計70%再以小數點強制進位後之家數為上限。各品項經最低標價決標後,自次低標價起依序洽詢廠商按決標價承作意願,次低標廠商得配合機關指示時間內辦理跟進或放棄跟進作業,若逾時則視同為放棄跟進作業,再由次次低標廠商取得辦理跟進作業權利。 (4)減價程序:如該品項之投標廠商僅一家,則以議價方式辦理,減價次數三次為限;如有兩家以上投標廠商時,由投標廠商報價最低者優先減價,如仍超底價者,則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同時比減價格,比減價格次數不得逾三次。如有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均得為決標對象時,且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政府採購法第53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前述標價相同,其比減價格次數未達三次限制者,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一次,以低價者為決標對象。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5)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或2家以上廠商於比減價後僅剩1家減價,且其比減價或減價未達3次時,廠商得於價格標單之該次減價欄位書明「依底價承作」或「依底價減價至若干元」,機關逕依底價宣布決標,同時公示底價。 (6)廠商報價若低於底價80%時,則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80案件執行程序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以同等品投標者,本院基於維護病患健康及確保衛材安全與醫療效能,於衛材採購招標期間或平日之上班時間,補給室資財組(業務承辦人吳小姐,電話:3422121轉75120)隨時接受欲試用廠商所填妥之『消耗性醫療器材「同等品」進用、試用作業分析比較申請表』(並附電子檔)及相關資料(下載網址:http://www.vghks.gov.tw/it/index.htm),會辦使用單位進行書面文件審核,以確認是否與院內現有品項規格相同,經確認無誤後,則由補給室資財組通知試用廠商來院辦理後續試用事宜,並將試用品項、數量送使用單位辦理臨床試用作業,俟使用單位試用完成後填寫試用合格報告表送交補給室資財組,始得參與投標。 決標原則:最低標。價格內含運送至本院驗收房及其指定地點、招標文件規定之一切費用及稅捐。本採購案之決標程序如下: (1)訂有底價,且採「分項單價報價」(依標單項次逐項開標、決標或辦理比減價),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所報「單價」或「比率」相比,其達 底價之最低標者為得標;惟同一品項,如有2家以上之不同健保核價產品投 標,係以各自健保核價之一定比率訂定底價,競標時,以各廠商之報價與健保核價之比率低於各自底價之最低比率者(即標價與健保核價之比率最低,且達底價者)為得標廠商。 (2)本購案各品項均採複數決標,得決標予2家以上廠商。 (3)各品項限制決標廠商家數,以合格投標廠商總家數乘計70%再以小數點強制進位後之家數為上限。各品項經最低標價決標後,自次低標價起依序洽詢廠商按決標價承作意願,次低標廠商得配合機關指示時間內辦理跟進或放棄跟進作業,若逾時則視同為放棄跟進作業,再由次次低標廠商取得辦理跟進作業權利。 (4)減價程序:如該品項之投標廠商僅一家,則以議價方式辦理,減價次數三次為限;如有兩家以上投標廠商時,由投標廠商報價最低者優先減價,如仍超底價者,則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同時比減價格,比減價格次數不得逾三次。如有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均得為決標對象時,且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政府採購法第53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前述標價相同,其比減價格次數未達三次限制者,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一次,以低價者為決標對象。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5)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或2家以上廠商於比減價後僅剩1家減價,且其比減價或減價未達3次時,廠商得於價格標單之該次減價欄位書明「依底價承作」或「依底價減價至若干元」,機關逕依底價宣布決標,同時公示底價。 (6)廠商報價若低於底價80%時,則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80案件執行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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