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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51017
公佈日期 : 2021/01/25
採購單位 :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100110-1
採購名稱 : 110年本鎮轄內12處公墓墓地除草整理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521151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88,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00110-1
採購名稱:110年本鎮轄內12處公墓墓地除草整理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機關地址:981花蓮縣玉里鎮中正路148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環殯所承辦人:鄭保祺、行政室採購人員:梁蕙蘭
連絡人電話:(03)8883166分機603、209
傳真號碼:(03)888668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1/14
截止收件日期:2021/01/21
開標日期:2021/01/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20,000 元
Email:daulian0101@hlyl.gov.tw
廠商資格 :
1.景觀服務或園藝服務或農事服務相關公司登記或商業登 記有案者。 2.公會會員。 3.第1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且將優先審查符合 資格之原住民廠商,若原住民廠商不符合本所需要,無法優先決標 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應作成紀錄後,就全部投標者擇符合需要者 辦理議價。屆時未達3家廠商投標改採限制性招標,僅有1家亦開 標之。 4.「本案屬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者,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附加說明 :
檢附證明文件: 1.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2.最近1期完稅證明(申報書收執聯)。 3.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影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切結書。 6.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於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所查驗。 7.原住民廠商請檢附身份證明文件(如為獨資者請檢附負責人戶籍謄本;如為合夥者請檢附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 8.基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如廠商與本採購相關人員為關係人,請主動填寫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10%。 [其 他]: 1.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投標文件未詳細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3.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本所不另行通知)。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5.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6.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檢附證明文件: 1.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2.最近1期完稅證明(申報書收執聯)。 3.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影本)。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切結書。 6.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於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所查驗。 7.原住民廠商請檢附身份證明文件(如為獨資者請檢附負責人戶籍謄本;如為合夥者請檢附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 8.基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如廠商與本採購相關人員為關係人,請主動填寫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10%。 [其 他]: 1.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投標文件未詳細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3.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本所不另行通知)。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5.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6.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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