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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50877
公佈日期 : 2021/01/25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採購案號 : 1091127-A007
採購名稱 : 110年度「桃園市民醫療小管家計畫」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330143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3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1127-A007
採購名稱:110年度「桃園市民醫療小管家計畫」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黃琬茹、吳宜瑩
連絡人電話:(03)3340935分機2304
傳真號碼:(03)337088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12/11
截止收件日期:2020/12/21
開標日期:2020/12/2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600,000 元
Email:10015707@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A、B均需符合) 有開業執照之醫療院所 A. 應檢具主管機關發給開業執照影本。 B.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成為「健保特約醫事機構」證明文件影本。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其餘請詳見投標須知相關規範。
附加說明 :
一、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合作機構至少10家(廠商投標時須檢附10家之合作意向書,可含醫事機構、藥事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公益為目的設立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社會福利團體等,各投標廠商可與相同機構或團體簽訂合作意向書並檢附)。 二、評選會議擇日召開,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三、評選作業: (一)作業流程: 1.評選前作業:評選作業前經資格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始得參與評選;評選會議之時間、地點,由本機關另行通知。 2.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 3.評選委員辦理評選。 4.評選結果簽報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5.議定價格(以下簡稱議價)。 (二)廠商簡報程序: 1.廠商簡報時間以10分鐘為限;詢答採統問統答方式進行,回答時間以10分鐘為限。 2.評審委員針對投標廠商提供之服務建議書提出詢問,投標廠商須針對委員提問進行答詢。 3.投標廠商於簡報時應派負責本案之專任工作人員列席詢答,人數限2人以下。 4.簡報之先後順序,按機關編列收訖徵選文件之外標封編列序號為準;若遇無效標者,依序遞補。廠商簡報時,其他廠商應先行退場。 5.進行簡報時倘唱名3次廠商未在場者,視同放棄簡報及答詢機會,由委員逕依服務建議書評分,該簡報及答詢評分項目以0分計。 6.簡報所須電腦設備,由本機關提供。 7.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進行簡報時,應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限,不得於簡報時再發放任何書面資料或更改其投標文件內容,以維公允。 8.凡被聘請為評選委員者,不得參加投標廠商之工作成員或顧問,亦不得參加投標或協助廠商投標。 四、電子領標廠商請依投標須知第80點提供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109年12月14日前(等標期四分之一),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採購法41條及施行細則43條)。 六、廠商不限投1項,廠商得擇1項投標,或2項皆投標,其A項、B項之服務建議書需分開撰寫。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合作機構至少10家(廠商投標時須檢附10家之合作意向書,可含醫事機構、藥事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公益為目的設立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社會福利團體等,各投標廠商可與相同機構或團體簽訂合作意向書並檢附)。 二、評選會議擇日召開,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三、評選作業: (一)作業流程: 1.評選前作業:評選作業前經資格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始得參與評選;評選會議之時間、地點,由本機關另行通知。 2.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 3.評選委員辦理評選。 4.評選結果簽報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5.議定價格(以下簡稱議價)。 (二)廠商簡報程序: 1.廠商簡報時間以10分鐘為限;詢答採統問統答方式進行,回答時間以10分鐘為限。 2.評審委員針對投標廠商提供之服務建議書提出詢問,投標廠商須針對委員提問進行答詢。 3.投標廠商於簡報時應派負責本案之專任工作人員列席詢答,人數限2人以下。 4.簡報之先後順序,按機關編列收訖徵選文件之外標封編列序號為準;若遇無效標者,依序遞補。廠商簡報時,其他廠商應先行退場。 5.進行簡報時倘唱名3次廠商未在場者,視同放棄簡報及答詢機會,由委員逕依服務建議書評分,該簡報及答詢評分項目以0分計。 6.簡報所須電腦設備,由本機關提供。 7.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進行簡報時,應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限,不得於簡報時再發放任何書面資料或更改其投標文件內容,以維公允。 8.凡被聘請為評選委員者,不得參加投標廠商之工作成員或顧問,亦不得參加投標或協助廠商投標。 四、電子領標廠商請依投標須知第80點提供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109年12月14日前(等標期四分之一),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採購法41條及施行細則43條)。 六、廠商不限投1項,廠商得擇1項投標,或2項皆投標,其A項、B項之服務建議書需分開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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