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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4050354
公佈日期 : 2021/01/25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091229-3
採購名稱 : 110年度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天橋系統、地下人行通道及轄內電梯等公共設施維護管理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8,0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1229-3
採購名稱:110年度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天橋系統、地下人行通道及轄內電梯等公共設施維護管理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楊小姐/蘇先生 22253299分機629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分機7676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1/01/07
截止收件日期:2021/01/13
開標日期:2021/01/1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9,572,614 元
Email:ax8397@ntpc.gov.tw
廠商資格 :
詳附加說明欄位
附加說明 :
[第2次招標注意事項] 1.第1次招標結果,因投標廠商家數不足,故由主持人宣佈流標。 2.本採購案依原招標案號及方式續行第2次招標,截止投標及開標時間詳如修正後之投標須知。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蘇先生,電話為(02) 22253299 分機629 [履約期限] (一)本契約之履約期間自決標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或預算金額用罄兩者先屆者為止。本服務履約期間每日(無任何假日間斷)均需依契約規定上班或輪值 (二)若111年度延續本案之採購案未能於民國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決標者,上開期限經契約變更後延至該採購案決標日止。另廠商工作時間應符合本機關要求,人員應接受廠商依據本機關之調度,其本機關可視實際需要調整或增加維護管理時間 (三)其餘詳契約書(樣稿)第7條 [廠商資格摘要] 【共同投標】 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並得以下列2種方式之一參與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 1.3家廠商各分別符合「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之電器承裝業及自來水管承裝業、「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之保全業及「第3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之公司或行號或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證明文件得提供住宅清潔服務或廢棄物清除相關業務者,得共同投標。 2.2家廠商各分別符合「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之電器承裝業及自來水管承裝業或「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之保全業,其一同時符合「第3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之公司或行號或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證明文件得提供住宅清潔服務或廢棄物清除相關業務者,得共同投標。 【分包取代】 本機關「允許」符合「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之保全業之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第1投標資格及第3投標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其餘則不允許 【第1投標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應檢附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及2.丙等(含)以上自來水管承裝業(應檢附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註:僅限本資格投標廠商提出,分包廠商免附;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營業稅證明文件)註:僅限本資格投標廠商提出,分包廠商免附; 且四、合作同意書(如以分包廠商取得本資格者,應檢附) 【第2投標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股份有限公司,且其登記營業項目列有「保全業」者(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營業稅證明文件)。 【第3投標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公司或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2. 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證明文件得提供住宅清潔服務或廢棄物清除相關業務者(應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註:僅限本資格投標廠商提出,分包廠商免附;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營業稅證明文件)註:僅限本資格投標廠商提出,分包廠商免附; 且四、合作同意書(如以分包廠商取得本資格者,應檢附)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與第3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其他招標文件郵購部份領取方式及地點] 1.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台幣29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530960(電話:29603456分機5657、5658),傳真完妥後請以電話確認 2.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台幣28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附記救濟程序]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第2次招標注意事項] 1.第1次招標結果,因投標廠商家數不足,故由主持人宣佈流標。 2.本採購案依原招標案號及方式續行第2次招標,截止投標及開標時間詳如修正後之投標須知。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蘇先生,電話為(02) 22253299 分機629 [履約期限] (一)本契約之履約期間自決標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或預算金額用罄兩者先屆者為止。本服務履約期間每日(無任何假日間斷)均需依契約規定上班或輪值 (二)若111年度延續本案之採購案未能於民國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決標者,上開期限經契約變更後延至該採購案決標日止。另廠商工作時間應符合本機關要求,人員應接受廠商依據本機關之調度,其本機關可視實際需要調整或增加維護管理時間 (三)其餘詳契約書(樣稿)第7條 [廠商資格摘要] 【共同投標】 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並得以下列2種方式之一參與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 1.3家廠商各分別符合「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之電器承裝業及自來水管承裝業、「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之保全業及「第3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之公司或行號或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證明文件得提供住宅清潔服務或廢棄物清除相關業務者,得共同投標。 2.2家廠商各分別符合「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之電器承裝業及自來水管承裝業或「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之保全業,其一同時符合「第3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之公司或行號或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證明文件得提供住宅清潔服務或廢棄物清除相關業務者,得共同投標。 【分包取代】 本機關「允許」符合「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之保全業之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第1投標資格及第3投標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其餘則不允許 【第1投標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應檢附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及2.丙等(含)以上自來水管承裝業(應檢附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註:僅限本資格投標廠商提出,分包廠商免附;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營業稅證明文件)註:僅限本資格投標廠商提出,分包廠商免附; 且四、合作同意書(如以分包廠商取得本資格者,應檢附) 【第2投標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股份有限公司,且其登記營業項目列有「保全業」者(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營業稅證明文件)。 【第3投標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公司或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2. 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證明文件得提供住宅清潔服務或廢棄物清除相關業務者(應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註:僅限本資格投標廠商提出,分包廠商免附;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營業稅證明文件)註:僅限本資格投標廠商提出,分包廠商免附; 且四、合作同意書(如以分包廠商取得本資格者,應檢附)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與第3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其他招標文件郵購部份領取方式及地點] 1.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台幣29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530960(電話:29603456分機5657、5658),傳真完妥後請以電話確認 2.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台幣28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附記救濟程序]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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