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3979392
公佈日期 : 2020/10/30
採購單位 : 彰化縣文化局
採購案號 : CHCAB109-126
採購名稱 : 彰化縣歷史建築社頭泰安岩彩繪調查研究及工作報告書製作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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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0619526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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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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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088,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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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HCAB109-126
採購名稱:彰化縣歷史建築社頭泰安岩彩繪調查研究及工作報告書製作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彰化縣文化局
機關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3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林建杞
連絡人電話:(04)7292201分機2413
傳真號碼:(04)724497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9/23
截止收件日期:2020/10/13
開標日期:2020/10/1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100,000 元
Email:muscclin@mail.bocach.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資格:合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學校、開業建築師及相關執業技師等。
(二)證明文件: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依組織類別擇一檢附)
(1)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3)學校:檢附公函或政府機關核發登記、設立之證明文件。
(4)開業建築師:建築師證書影本、有效期內開業證書影本、建築師公會有效期內會員證影本。
(5)相關執業技師:技師證書影本、有效期內執業執照影本、技師公會有效期內會員證影本。
2. 投標廠商聲明書。
3. 授權書(無委託則免附)。
4. 切結書(或於簽約時檢附)。
5. 領標證明。
6. 服務建議書(含經費分析表、工作同意書)一式10份。
7. 著作財產權授權書(或於簽約時檢附)。
8.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四
附加說明 : 一、彰化縣文化局政風室檢舉傳真專線:04-7238773、電話:04-7250057#1841、電子郵件信箱:ethics@mail.bocach.gov.tw;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能服務專線:(0800)000-108、信箱:彰化郵局第23-4號信箱、電子郵件信箱:ethics@email.chcg.gov.tw。
二、受理廠商疑義、異議之機關、電話:彰化縣文化局(文化資產科) 彰化市卦山路3號、(04)7250057分機2413。
三、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四、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本案應設置執行主持人1人,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開業建築師及相關執業技師: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
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彩繪調查、彩繪施作紀錄等經驗者。
2.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具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彩繪調查、彩繪施作紀錄等經驗者。
3.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範之彩繪類傳統匠師資格之一,且具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彩繪調查等彩繪施作紀錄之經驗者:(依以下資格擇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二)本案執行主持人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請擇一檢附)
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彩繪調查、彩繪施作紀錄等經驗,請檢附
報告書、驗收紀錄或結案證明等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彰化縣文化局政風室檢舉傳真專線:04-7238773、電話:04-7250057#1841、電子郵件信箱:ethics@mail.bocach.gov.tw;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能服務專線:(0800)000-108、信箱:彰化郵局第23-4號信箱、電子郵件信箱:ethics@email.chcg.gov.tw。
二、受理廠商疑義、異議之機關、電話:彰化縣文化局(文化資產科) 彰化市卦山路3號、(04)7250057分機2413。
三、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四、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本案應設置執行主持人1人,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開業建築師及相關執業技師: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
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彩繪調查、彩繪施作紀錄等經驗者。
2.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具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彩繪調查、彩繪施作紀錄等經驗者。
3.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範之彩繪類傳統匠師資格之一,且具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彩繪調查等彩繪施作紀錄之經驗者:(依以下資格擇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二)本案執行主持人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請擇一檢附)
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彩繪調查、彩繪施作紀錄等經驗,請檢附
報告書、驗收紀錄或結案證明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