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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979392
公佈日期 : 2020/10/30
採購單位 : 彰化縣文化局
採購案號 : CHCAB109-126
採購名稱 : 彰化縣歷史建築社頭泰安岩彩繪調查研究及工作報告書製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619526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088,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HCAB109-126
採購名稱:彰化縣歷史建築社頭泰安岩彩繪調查研究及工作報告書製作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彰化縣文化局
機關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3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林建杞
連絡人電話:(04)7292201分機2413
傳真號碼:(04)724497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9/23
截止收件日期:2020/10/13
開標日期:2020/10/1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100,000 元
Email:muscclin@mail.bocach.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資格:合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學校、開業建築師及相關執業技師等。 (二)證明文件: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依組織類別擇一檢附) (1)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3)學校:檢附公函或政府機關核發登記、設立之證明文件。 (4)開業建築師:建築師證書影本、有效期內開業證書影本、建築師公會有效期內會員證影本。 (5)相關執業技師:技師證書影本、有效期內執業執照影本、技師公會有效期內會員證影本。 2. 投標廠商聲明書。 3. 授權書(無委託則免附)。 4. 切結書(或於簽約時檢附)。 5. 領標證明。 6. 服務建議書(含經費分析表、工作同意書)一式10份。 7. 著作財產權授權書(或於簽約時檢附)。 8.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四
附加說明 :
一、彰化縣文化局政風室檢舉傳真專線:04-7238773、電話:04-7250057#1841、電子郵件信箱:ethics@mail.bocach.gov.tw;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能服務專線:(0800)000-108、信箱:彰化郵局第23-4號信箱、電子郵件信箱:ethics@email.chcg.gov.tw。 二、受理廠商疑義、異議之機關、電話:彰化縣文化局(文化資產科) 彰化市卦山路3號、(04)7250057分機2413。 三、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四、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本案應設置執行主持人1人,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開業建築師及相關執業技師: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 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彩繪調查、彩繪施作紀錄等經驗者。 2.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具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彩繪調查、彩繪施作紀錄等經驗者。 3.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範之彩繪類傳統匠師資格之一,且具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彩繪調查等彩繪施作紀錄之經驗者:(依以下資格擇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二)本案執行主持人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請擇一檢附) 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彩繪調查、彩繪施作紀錄等經驗,請檢附 報告書、驗收紀錄或結案證明等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彰化縣文化局政風室檢舉傳真專線:04-7238773、電話:04-7250057#1841、電子郵件信箱:ethics@mail.bocach.gov.tw;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能服務專線:(0800)000-108、信箱:彰化郵局第23-4號信箱、電子郵件信箱:ethics@email.chcg.gov.tw。 二、受理廠商疑義、異議之機關、電話:彰化縣文化局(文化資產科) 彰化市卦山路3號、(04)7250057分機2413。 三、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四、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本案應設置執行主持人1人,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開業建築師及相關執業技師: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 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彩繪調查、彩繪施作紀錄等經驗者。 2.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具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彩繪調查、彩繪施作紀錄等經驗者。 3.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範之彩繪類傳統匠師資格之一,且具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彩繪調查等彩繪施作紀錄之經驗者:(依以下資格擇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二)本案執行主持人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請擇一檢附) 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彩繪調查、彩繪施作紀錄等經驗,請檢附 報告書、驗收紀錄或結案證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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