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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979006
公佈日期 : 2020/10/30
採購單位 : 高雄市三民區陽明國民小學
採購案號 : 10918
採購名稱 : 四年級校外教學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365359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18
採購名稱:109學年度四年級校外教學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及觀光遊憩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左營區新上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813高雄市左營區大順一路10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王建正
連絡人電話:(07)5565940分機31
傳真號碼:(07)556584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10/28
截止收件日期:2020/11/02
開標日期:2020/11/0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7,400 元
Email:joyjason818@gmail.com
廠商資格 :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需為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或乙種旅行業】。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納稅證明資料。 (四)原住民廠商(含原住民勞動合作社)之營業項目如列有可供應本採購項目時,請檢附: 1.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及股東之人數,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原住民合作社(社員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經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出具有效期間六個月內之證明。 3.負責人原住民證明(戶籍謄本影本) 詳見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需為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或乙種旅行業】。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前項之證照,依法令係按一定條件發給不同等級之證照或並定承包限額者,依其規定。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聲明書第1項至第13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三)納稅證明資料: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四)廠商信用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五)原住民廠商(含原住民勞動合作社)之營業項目如列有可供應本採購項目時,請檢附: 1.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請依所附工程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辦理或申請)。 2.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及股東之人數,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原住民合作社(社員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經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出具有效期間六個月內之證明。 3.負責人原住民證明(戶籍謄本影本)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需為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或乙種旅行業】。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前項之證照,依法令係按一定條件發給不同等級之證照或並定承包限額者,依其規定。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聲明書第1項至第13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三)納稅證明資料: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四)廠商信用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五)原住民廠商(含原住民勞動合作社)之營業項目如列有可供應本採購項目時,請檢附: 1.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請依所附工程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辦理或申請)。 2.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及股東之人數,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原住民合作社(社員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經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出具有效期間六個月內之證明。 3.負責人原住民證明(戶籍謄本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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