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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977845
公佈日期 : 2020/10/28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採購案號 : 109TFDA-S-521
採購名稱 : 109年度「金山檔案庫房B棟及B-1棟建築物耐震能力補強工程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059071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1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TFDA-S-521
採購名稱:109年度「金山檔案庫房B棟及B-1棟建築物耐震能力補強工程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機關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朱津豪
連絡人電話:(02)27877848
傳真號碼:(02)2653130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10/13
截止收件日期:2020/10/20
開標日期:2020/10/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531,532 元
Email:5377134@fda.gov.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 公(私)立大專院校 □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 ■ 土木包工業 ■ 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 室內裝修業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合作社
附加說明 :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 土木包工業應須另檢附: 1.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2.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43、44條規定,經評鑑為第1、2級為合格廠商)。 3.本(109)年度土木包工業公會會員證。 ■ 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者須另檢附: 1.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43、44條規定,經評鑑為第1、2級為合格廠商)。 3.本(109)年度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 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三)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 其他:與履約能力有關者(視個案實際需求填列):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表。 3.查覆表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 (3)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四)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五)其他: 1.交貨、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5個日曆天內,提出詳盡可行之整體性施工計畫(含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品質計畫文件各3份供監造單位審查,以作為履約進度掌控之依據。得標廠商應於接獲同意書起5個日曆天內開工並以書面通知本署,俾以作為開工日之依據,並於開工日起60個日曆天內竣工,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2.本案規格承辦人,本署秘書室李建賢先生,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電話:02-2787-8092,依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同法第75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3.注意: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 土木包工業應須另檢附: 1.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2.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43、44條規定,經評鑑為第1、2級為合格廠商)。 3.本(109)年度土木包工業公會會員證。 ■ 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者須另檢附: 1.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43、44條規定,經評鑑為第1、2級為合格廠商)。 3.本(109)年度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 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三)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 其他:與履約能力有關者(視個案實際需求填列):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表。 3.查覆表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 (3)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簽章者無效。 (四)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五)其他: 1.交貨、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5個日曆天內,提出詳盡可行之整體性施工計畫(含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品質計畫文件各3份供監造單位審查,以作為履約進度掌控之依據。得標廠商應於接獲同意書起5個日曆天內開工並以書面通知本署,俾以作為開工日之依據,並於開工日起60個日曆天內竣工,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2.本案規格承辦人,本署秘書室李建賢先生,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電話:02-2787-8092,依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同法第75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3.注意: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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