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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976018
公佈日期 : 2020/10/26
採購單位 : 南投縣中寮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0911
採購名稱 : 南投縣中寮鄉109年度村鄰長(含眷屬)講習暨文康活動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90863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11
採購名稱:南投縣中寮鄉109年度村鄰長(含眷屬)講習暨文康活動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及觀光遊憩類
採購單位:南投縣中寮鄉公所
機關地址:541南投縣中寮鄉永平村永平路270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廖家欣
連絡人電話:(049)2692301分機360
傳真號碼:(049)269329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10/12
截止收件日期:2020/10/20
開標日期:2020/10/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344,000 元
Email:kingfigher@ms1.joliu.gov.tw
廠商資格 :
(一) 基本資格:須為經交通部觀光局登記有案之旅行業。 (二) 證明文件: 1. 交通部頒發之旅行業執照影本。 2.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或所得稅法規定繳稅之證明外,依其他稅法規定繳稅之證明不得作為廠商納稅之證明。 4. 旅行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附加說明 :
1.其餘未盡事宜,詳中寮鄉公所暨所屬機關學校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如有其他疑問,請洽本所秘書室或民政課林旼慧小姐。 2.檢舉不法,請利用以下電話及信箱:南投縣中寮鄉公所:郵政信箱--南投郵政第七號信箱,電話:(049)2692301轉260,傳真:049-2694210 3.副本抄送:本所秘書室、主計室、政風室、服務台、總務、民政課、中寮鄉民代表會、中寮鄉民代表會工程小組﹙周代表俊霖﹚。 〔第一次更正公告〕免延長等標期 1.本次修正:(1)投標規範第四點第四項第一款,交通運輸設備車齡條件更正。(2)招標文件-6.勞務採購契約第二條履約標的有關交通運輸設備車齡條件更正。 2.本案係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3.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派員至本所秘書室-總務(電話:049-2692301轉分機360)或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異動檔案。 4.廠商如認為本所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其餘未盡事宜,詳中寮鄉公所暨所屬機關學校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如有其他疑問,請洽本所秘書室或民政課林旼慧小姐。 2.檢舉不法,請利用以下電話及信箱:南投縣中寮鄉公所:郵政信箱--南投郵政第七號信箱,電話:(049)2692301轉260,傳真:049-2694210 3.副本抄送:本所秘書室、主計室、政風室、服務台、總務、民政課、中寮鄉民代表會、中寮鄉民代表會工程小組﹙周代表俊霖﹚。 〔第一次更正公告〕免延長等標期 1.本次修正:(1)投標規範第四點第四項第一款,交通運輸設備車齡條件更正。(2)招標文件-6.勞務採購契約第二條履約標的有關交通運輸設備車齡條件更正。 2.本案係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3.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派員至本所秘書室-總務(電話:049-2692301轉分機360)或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異動檔案。 4.廠商如認為本所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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