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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974492
公佈日期 : 2020/10/22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採購案號 : JH10039P012
採購名稱 : 南印所貨品物資運送等4項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562611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61,235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H10039P012
採購名稱:南印所貨品物資運送等4項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401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林先生
連絡人電話:(04)23600765分機507349
傳真號碼:(04)2360285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10/08
截止收件日期:2020/10/15
開標日期:2020/10/1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05,000 元
Email:msmpc401@mail.mil.tw
廠商資格 :
1.公司(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餘詳如投標須知。 3.本案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
附加說明 :
1.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09年10月12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如有異議,請於109年10月19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3604067、23600765分機507349、傳真:(04)23602855,地址:40142 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2.請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時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 4.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於封套上書明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統編(外標封格式可參考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二)。 5.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6.如欲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等作為本案之押標金,受款人(抬頭)為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417專戶。 7.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本案採單價報價、單價計列契約方式辦理,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並採開口契約之作業模式,以實際訂購數量計價付款。決標後依決標單價、原公告預算(各分項預估總價:項次1:144,000元,項次2:351,000元,項次3:25,000元,項次4:85,000元)及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數量製作契約,並以全案預估總價(新臺幣605,000元整)為採購上限。 (1)投標須知附錄六之廠商投標報價單請填寫全案總價(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 (2)各分項單價、各分項總價另填寫於無價款(空白)清單內。 (3)各分項單價報價不可超過該分項預算單價。 8.廠商標價(包含各分項)超過預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9.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0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及10100013141號函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自即日起「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 10.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有規定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09年10月12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如有異議,請於109年10月19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3604067、23600765分機507349、傳真:(04)23602855,地址:40142 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2.請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時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 4.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於封套上書明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統編(外標封格式可參考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二)。 5.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6.如欲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等作為本案之押標金,受款人(抬頭)為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417專戶。 7.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本案採單價報價、單價計列契約方式辦理,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並採開口契約之作業模式,以實際訂購數量計價付款。決標後依決標單價、原公告預算(各分項預估總價:項次1:144,000元,項次2:351,000元,項次3:25,000元,項次4:85,000元)及招標文件載明之預估數量製作契約,並以全案預估總價(新臺幣605,000元整)為採購上限。 (1)投標須知附錄六之廠商投標報價單請填寫全案總價(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 (2)各分項單價、各分項總價另填寫於無價款(空白)清單內。 (3)各分項單價報價不可超過該分項預算單價。 8.廠商標價(包含各分項)超過預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9.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0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及10100013141號函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自即日起「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 10.本案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有規定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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