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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973561
公佈日期 : 2020/10/21
採購單位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UHE098Q001
採購名稱 : 石化事業部非有害廢觸媒及其他一般事業廢棄物清理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4,0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UHE098Q001
採購名稱:石化事業部非有害廢觸媒及其他一般事業廢棄物清理工作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楊欣茹
連絡人電話:(02)87258311
傳真號碼:(02)8789903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10/08
截止收件日期:2020/10/15
開標日期:2020/10/1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9,994,274 元
Email:632554@cpc.com.tw
廠商資格 :
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履約期限:本契約履約期限為 730 日曆天,期滿或執行金額達契約總金額之95%以上時,本公司石化事業部得視工作需用情況辦理結案。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本案投標廠商可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但須同時具備下列2-1及2-2之資格,且投標時須檢附相關證件影本供審: 2-1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清除處理業者: (1)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3)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5)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2-2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投標廠商得單獨投標: (A)投標廠商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其營業項目須包含D-1499、D-0201、D-0299、D-0399、D-0499、D-2410、D-2499。處理方法為掩埋。 (B)投標廠商若非同時具有上述(A)之清除及處理資格者,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並須提供分包廠商之資格文件及該分包廠商同意之證明文件供審;分包廠商如為公營機構者,須提供其進場同意證明文件供審。(分包規定請詳工作說明書第一項) (2)投標廠商得共同投標:投標廠商若非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清除、處理業者得共同投標,且必須推薦代表廠商投標,共同投標協議書(如工作說明書附件四)應依採購法子法-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規定共同具名檢附於投標文件中,共同投標協議書需經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5家。投標廠商與其配合之清除(或處理)業者均須具有D-1499、D-0201、D-0299、D-0399、D-0499、D-2410、D-2499之營業項目。處理方法為掩埋。 註: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有效期須至少60天(含)以上,以最後一次開標日之次日起算,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有效期未達60天以上,投標廠商須另提出切結書(工作說明書附件三)供審,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履約期限:本契約履約期限為 730 日曆天,期滿或執行金額達契約總金額之95%以上時,本公司石化事業部得視工作需用情況辦理結案。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本案投標廠商可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但須同時具備下列2-1及2-2之資格,且投標時須檢附相關證件影本供審: 2-1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清除處理業者: (1)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3)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4)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設施。 (5)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廢棄物處理設施。 2-2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投標廠商得單獨投標: (A)投標廠商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其營業項目須包含D-1499、D-0201、D-0299、D-0399、D-0499、D-2410、D-2499。處理方法為掩埋。 (B)投標廠商若非同時具有上述(A)之清除及處理資格者,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並須提供分包廠商之資格文件及該分包廠商同意之證明文件供審;分包廠商如為公營機構者,須提供其進場同意證明文件供審。(分包規定請詳工作說明書第一項) (2)投標廠商得共同投標:投標廠商若非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清除、處理業者得共同投標,且必須推薦代表廠商投標,共同投標協議書(如工作說明書附件四)應依採購法子法-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規定共同具名檢附於投標文件中,共同投標協議書需經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5家。投標廠商與其配合之清除(或處理)業者均須具有D-1499、D-0201、D-0299、D-0399、D-0499、D-2410、D-2499之營業項目。處理方法為掩埋。 註: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有效期須至少60天(含)以上,以最後一次開標日之次日起算,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有效期未達60天以上,投標廠商須另提出切結書(工作說明書附件三)供審,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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