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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972713
公佈日期 : 2020/10/19
採購單位 : 彰化縣伸港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093008
採購名稱 : 伸港鄉公所109年度七嘉村、新港村、埤墘村、泉厝村基層設備除草設備添購計畫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119880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9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3008
採購名稱:伸港鄉公所109年度七嘉村、新港村、埤墘村、泉厝村基層設備除草設備添購計畫
採購類別:採購-農業用品類
採購單位:彰化縣伸港鄉公所
機關地址:509彰化縣伸港鄉大同村中興路二段20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柯志忠
連絡人電話:(04)7982010分機116
傳真號碼:(04)799376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10/13
截止收件日期:2020/10/19
開標日期:2020/10/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03,000 元
Email:sec11@shenkang.gov.tw
廠商資格 :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載有相關營業項目或具備本契約主要事項履約能力之廠商。投標時應檢附: 1.具有與本採購財物相關營利項目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二)依據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有關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第一款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請至商工登記公示查詢系統 http://gcis.nat.gov.tw/main/classNewAction.do?method=list&pkGcisClassNew=4查詢)」。而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再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
附加說明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期限止,以無記名方式向本所(地址:彰化縣伸港鄉中興路二段201號)行政課洽購或郵購。本採購提供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其他】未盡相關事宜詳見本所投標須知。 一、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能服務專線:0800-000108,信箱:彰化郵局23-4號信箱,電子郵件信箱:ethics@email.chcg.gov.tw 二、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三、受理廠商疑義、異議之單位及電話:彰化縣伸港鄉公所民政課、彰化縣伸港鄉中興路二段201號、04-7982010分機116、傳真:04-7988397。 四、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11.19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函釋辦理);如非負責人本人出席,應攜帶授權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供查驗。 五、本採購案如需辦理第2次以上之招標: (一)若招標文件未變更,原領標廠商得以原領標文件投標,已投標廠商得選擇免領回投標文件參加下一次開標或領回投標文件重行投標。 (二)若招標文件有變更,原領標廠商得以領標憑證向本所更換招標文件或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六、本案如第一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經簽奉核准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用限制性招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期限止,以無記名方式向本所(地址:彰化縣伸港鄉中興路二段201號)行政課洽購或郵購。本採購提供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其他】未盡相關事宜詳見本所投標須知。 一、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能服務專線:0800-000108,信箱:彰化郵局23-4號信箱,電子郵件信箱:ethics@email.chcg.gov.tw 二、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三、受理廠商疑義、異議之單位及電話:彰化縣伸港鄉公所民政課、彰化縣伸港鄉中興路二段201號、04-7982010分機116、傳真:04-7988397。 四、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11.19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函釋辦理);如非負責人本人出席,應攜帶授權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供查驗。 五、本採購案如需辦理第2次以上之招標: (一)若招標文件未變更,原領標廠商得以原領標文件投標,已投標廠商得選擇免領回投標文件參加下一次開標或領回投標文件重行投標。 (二)若招標文件有變更,原領標廠商得以領標憑證向本所更換招標文件或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六、本案如第一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經簽奉核准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用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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