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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971608
公佈日期 : 2020/10/16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採購案號 : 1090918
採購名稱 : 109年度動物管制課人員工作服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786589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29,5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0918
採購名稱:109年度動物管制課人員工作服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衣物穿著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趙思婷
連絡人電話:(03)3326742分機510
傳真號碼:(03)331494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9/23
截止收件日期:2020/09/29
開標日期:2020/09/2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34,000 元
Email:10014492@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一)基本資格:能提供本採購標的之合法登記,設立廠商營業項目類別:「紡織、成衣、服飾品及紡織製品製造業」、「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及「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營業項目類別符合其中ㄧ項即可。 (二)應檢具之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之納稅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廠商信用證明 (5)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廠商標價清單)(正本) (6)電子領標憑據 (7)企劃書6份及投標實物樣衣各標的1件(若商品分男、女款則各提供1件並註明)。
附加說明 :
廠商提供文件說明 一、廠商之納稅證明: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廠商信用證明 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其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信用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三、電子領標憑據:(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四、本案評審小組委員名單如後:官德明秘書、陳妙熏課長、高瑜婕課長、蔡慧英技士、紀名霜技士。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廠商提供文件說明 一、廠商之納稅證明: 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廠商信用證明 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其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信用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三、電子領標憑據:(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四、本案評審小組委員名單如後:官德明秘書、陳妙熏課長、高瑜婕課長、蔡慧英技士、紀名霜技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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