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3971402
公佈日期 : 2020/10/16
採購單位 : 花蓮縣花蓮市公所
採購案號 : 1090025325
採購名稱 : 嘎尼按部落聯外道路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938645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3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0025325
採購名稱:嘎尼按部落聯外道路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花蓮縣花蓮市公所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森路25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張立涵
連絡人電話:(03)8322141分機234
傳真號碼:(03)833646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10/05
截止收件日期:2020/10/13
開標日期:2020/10/1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540,000 元
Email:h56152@nt.hualien.gov.tw
廠商資格 :
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2.廠商應繳驗下列證件影印本:(1) 押標金。(2) 該業登記證影印本。(3)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印本(或相關會員證影本)。(4) 廠商等級。(5) 納稅證明及文件影印本。 (6) 投標廠商聲明書。(7) 不調整物價聲明書及切結書1。 (8) 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 3.廠商納稅證明:(1) 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2)屬免稅者,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免稅證明(函)。 注意: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各主管機關已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相關廠商自行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自行列印最新公示資料。
附加說明 :
1.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廠商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網址http://www.geps.gov.tw)付費下載。 2.電子領標程序簡述如下:(1)瀏覽器輸入http://www.geps.gov.tw後即進入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首頁(2)以滑鼠點選右方「廠商領標/投標」後即進入廠商端畫面(3)滑鼠點選「領標作業」後,依畫面程序操作。 3.廠商電子領標操作如有疑問,可點選「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首頁之「廠商使用手冊」或「線上教學」功能。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招標文件不收費用,需支付20元領標費用。電子領標需使用中華電信Hinet帳號或購買中華電信Hinet點數卡付費,購買點數卡相關事宜請至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洽詢,或至中華電信Hinet點數卡首頁(網址http://e- [其他] 1. 投標廠商應檢附本案電子領標憑據書面紙本供審。 2. 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3. 投標後招標文件不得要求領回。 4. 本案招標文件若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以政府採購法為主。 5. 本案自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45日曆天內竣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廠商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網址http://www.geps.gov.tw)付費下載。 2.電子領標程序簡述如下:(1)瀏覽器輸入http://www.geps.gov.tw後即進入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首頁(2)以滑鼠點選右方「廠商領標/投標」後即進入廠商端畫面(3)滑鼠點選「領標作業」後,依畫面程序操作。 3.廠商電子領標操作如有疑問,可點選「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首頁之「廠商使用手冊」或「線上教學」功能。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招標文件不收費用,需支付20元領標費用。電子領標需使用中華電信Hinet帳號或購買中華電信Hinet點數卡付費,購買點數卡相關事宜請至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洽詢,或至中華電信Hinet點數卡首頁(網址http://e- [其他] 1. 投標廠商應檢附本案電子領標憑據書面紙本供審。 2. 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3. 投標後招標文件不得要求領回。 4. 本案招標文件若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以政府採購法為主。 5. 本案自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45日曆天內竣工。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