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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968540
公佈日期 : 2020/10/12
採購單位 : 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091201
採購名稱 : 109年度大園區花彩節活動委託專業服務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911931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9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1201
採購名稱:109年度大園區花彩節活動委託專業服務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機關地址:337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2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採購人員:劉芯瑜;需求單位:呂佳倩
連絡人電話:(03)3867703分機192
傳真號碼:(03)385356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8/25
截止收件日期:2020/09/07
開標日期:2020/09/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000,000 元
Email:10071289@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基本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任一資格之一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1.營業項目及代碼為「藝文服務業、演藝活動業、一般廣告服務業、會議及展覽服務業」相關之公司或行號。 2.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1)營利事業: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備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0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等: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2)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 1.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 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3. 相關納?證明文件影本(如免?檢附免?相關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 (4)服務建議書1式10份(含光碟1份)。 *評選日期:109年9月9日(星期三)下午2時。
附加說明 :
*評選日期:109年9月9日(星期三)下午2時。 *廠商如對事涉履約事項(如工作需求或施工項目等)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需求單位農經課呂佳倩小姐(3867703轉192)查詢。 --------------------------------------------------------------------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採電子領標。 二、領標日期: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止。 三、有關解約、異議及申訴、罰則等事項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若認為本採購案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異議: 1.對於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2.對於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本機關通知或公告次日起十日內。 3.對於採購之過程、結果異議者,為接獲本機關通知或公告日起十日內。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 四、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五、開標時建請投標廠商在場,如未能參加開標或未攜帶符合前述規定之委託代理授權書,因而喪失減價、重行比價或其他有關之權益時,即視同放棄。 六、本合約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七、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應颱風等天然災變機關停止上班,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評選日期:109年9月9日(星期三)下午2時。 *廠商如對事涉履約事項(如工作需求或施工項目等)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需求單位農經課呂佳倩小姐(3867703轉192)查詢。 --------------------------------------------------------------------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採電子領標。 二、領標日期: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止。 三、有關解約、異議及申訴、罰則等事項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若認為本採購案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異議: 1.對於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2.對於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本機關通知或公告次日起十日內。 3.對於採購之過程、結果異議者,為接獲本機關通知或公告日起十日內。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 四、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五、開標時建請投標廠商在場,如未能參加開標或未攜帶符合前述規定之委託代理授權書,因而喪失減價、重行比價或其他有關之權益時,即視同放棄。 六、本合約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03)332-6181分機2473至2477。 七、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應颱風等天然災變機關停止上班,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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