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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967507
公佈日期 : 2020/10/08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採購案號 : 38229-109-070
採購名稱 : 109年三鶯轉運站規劃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72181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38229-109-070
採購名稱:109年三鶯轉運站規劃案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林佳燕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分機6807
傳真號碼:(02)2966154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8/24
截止收件日期:2020/09/03
開標日期:2020/09/0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000,000 元
Email:AM9283@ntpc.gov.tw
廠商資格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3.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補充說明履約期限: 一、乙方應依以下作業階段時程辦理本委託案各項工作項目: (一)第一階段:決標次日起10日曆天內,提送執行計畫書10份送交甲方審查。 (二)第二階段:執行計畫書審定完成甲方發文日起90日曆天內完成以下應辦工作項目,並提送期中審查報告書10份送交甲方審查: 1.計畫背景與周邊發展資料(近十年是否將有大型開發物件或交通道路改變)蒐集。 2.配合捷運三鶯線及新北市立美術館啟用後,分析鶯歌地區及聯外推估私人運具數量及接駁公車的使用推估。 3.配合捷運三鶯線及新北市立美術館啟用後,交通及環境影響評估。 (三)第三階段:期中報告審定完成甲方發文日起60日曆天內應完成以下應辦工作項目,並提送期末報告書10份送交甲方審查: 1.鶯歌地區所有公車路線的規劃(含既有公車路線的調整、未來轉乘公車的需求新闢路線等)。 2.三鶯地區公車路網調整。 3.基地開發及空間配置(含公車調度空間、遊覽車及汽機車停車場及商業空間等)。 4.經營模式規劃。 5.建議及結論。 (四)第四階段:於期末報告書審定完成甲方發文日起10日曆天提交總結報告書20份及報告光碟片20份予甲方驗收。 二、期中、期末審查之日期及時間由甲方另行訂定通知乙方準備簡報;執行計畫書及期中報告審查作業完成,乙方須於審查作業會議完成之次日起7日曆天內依審查意見完成修正,並提送修正版10份予甲方審查。 三、乙方提送之各階段履約成果(依審查意見修正之修正版),經甲方審查後,認為有不當、疏漏或其他必要修正之情形時,得通知乙方修正,乙方須於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7日曆天內修正完妥並送交甲方審查。除經甲方同意者外,各階段履約成果之累計修正次數以2次為限,否則視為逾期。 四、乙方應於履約期間協辦本案相關審查,並提供相關諮詢服務,同時派員參加與本案有關之簡報、協調會、說明會及其他相關會議、會勘,並提供資料及協助製作會議紀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補充說明履約期限: 一、乙方應依以下作業階段時程辦理本委託案各項工作項目: (一)第一階段:決標次日起10日曆天內,提送執行計畫書10份送交甲方審查。 (二)第二階段:執行計畫書審定完成甲方發文日起90日曆天內完成以下應辦工作項目,並提送期中審查報告書10份送交甲方審查: 1.計畫背景與周邊發展資料(近十年是否將有大型開發物件或交通道路改變)蒐集。 2.配合捷運三鶯線及新北市立美術館啟用後,分析鶯歌地區及聯外推估私人運具數量及接駁公車的使用推估。 3.配合捷運三鶯線及新北市立美術館啟用後,交通及環境影響評估。 (三)第三階段:期中報告審定完成甲方發文日起60日曆天內應完成以下應辦工作項目,並提送期末報告書10份送交甲方審查: 1.鶯歌地區所有公車路線的規劃(含既有公車路線的調整、未來轉乘公車的需求新闢路線等)。 2.三鶯地區公車路網調整。 3.基地開發及空間配置(含公車調度空間、遊覽車及汽機車停車場及商業空間等)。 4.經營模式規劃。 5.建議及結論。 (四)第四階段:於期末報告書審定完成甲方發文日起10日曆天提交總結報告書20份及報告光碟片20份予甲方驗收。 二、期中、期末審查之日期及時間由甲方另行訂定通知乙方準備簡報;執行計畫書及期中報告審查作業完成,乙方須於審查作業會議完成之次日起7日曆天內依審查意見完成修正,並提送修正版10份予甲方審查。 三、乙方提送之各階段履約成果(依審查意見修正之修正版),經甲方審查後,認為有不當、疏漏或其他必要修正之情形時,得通知乙方修正,乙方須於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7日曆天內修正完妥並送交甲方審查。除經甲方同意者外,各階段履約成果之累計修正次數以2次為限,否則視為逾期。 四、乙方應於履約期間協辦本案相關審查,並提供相關諮詢服務,同時派員參加與本案有關之簡報、協調會、說明會及其他相關會議、會勘,並提供資料及協助製作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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