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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967089
公佈日期 : 2020/10/07
採購單位 : 花蓮縣政府
採購案號 : SC6119
採購名稱 : 花蓮縣政府委辦「109年度失業者職業訓練-夜市小吃與創意異國料理製作班」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3165883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SC6119
採購名稱:花蓮縣政府委辦「109年度失業者職業訓練-夜市小吃與創意異國料理製作班」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花蓮縣政府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林晏如
連絡人電話:(03)8227171分機390
傳真號碼:(03)823771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9/07
截止收件日期:2020/09/18
開標日期:2020/09/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35,000 元
Email:miyenzu@hl.gov.tw
廠商資格 :
一、訓練單位除需具備辦理各該訓練職類之場地、設備、設施、師資及行政作業能力外,並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校。 (二)經勞動部登記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三)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其設立章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且有辦理與人才培訓有關業務。 (四)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五)依法登記立案之工(公)會,其章程之設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且其辦訓職類應與工(公)會本身之屬性有關者。 (六)依法設立之公司組織,其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者。 二、另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另依則作成記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附加說明 :
一、投標廠商之訓練場所非屬自有場地者,須於決標後提出有效期限至109年12月31日之使用、租賃證明文件,另需提供該場地建築物安全及消防安全相關資格文件(但訓練場地如設置於公、私立學校內部建物、公有之機關、活動中心或其他公共集會場所者,免附證明,訓練場地如在飯店旅館,亦須提供合格證明。) 二、本府為推動產訓合作,各班是否能提供產訓合作職缺數將納入評選項目。每班提供產訓合作職缺之事業單位如有二家以上(含)者,則應分別填寫產訓合作招募計畫書。 三、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四、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五、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六、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投標廠商之訓練場所非屬自有場地者,須於決標後提出有效期限至109年12月31日之使用、租賃證明文件,另需提供該場地建築物安全及消防安全相關資格文件(但訓練場地如設置於公、私立學校內部建物、公有之機關、活動中心或其他公共集會場所者,免附證明,訓練場地如在飯店旅館,亦須提供合格證明。) 二、本府為推動產訓合作,各班是否能提供產訓合作職缺數將納入評選項目。每班提供產訓合作職缺之事業單位如有二家以上(含)者,則應分別填寫產訓合作招募計畫書。 三、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四、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五、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六、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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