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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965990
公佈日期 : 2020/10/06
採購單位 : 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採購案號 : 109-75
採購名稱 : 建置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管理系統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037710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175,48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75
採購名稱:建置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管理系統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機關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五街62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陳雨詩
連絡人電話:(03)5519345分機5906
傳真號碼:(03)558644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9/09
截止收件日期:2020/09/22
開標日期:2020/09/2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70,000 元
Email:10012032@hchg.gov.tw
廠商資格 :
國內合法登記立案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本案勞務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其營業項目有關資訊軟體服務業、資料處理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等資訊服務相關項目。
附加說明 :
證明文件: (一)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該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新台幣貳佰元整。以現金、支票、匯票等方式繳付。(支 票、匯票的抬頭,請註明新竹縣政府)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上班時間可至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竹北市光明五街62號) 洽購或郵購。郵購者請附大型回郵信封並貼妥郵資,並請註明案件名稱。(本案提供電子領標,網址:http://www.geps.gov.tw) [其他]:參與本機關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相關迴避及禁止 規定,檢視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 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違反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處罰】投標廠商為維護權益,應自行檢視有無「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規定適用對象,嚴格遵守。 廠商得標後請以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或其竹東分局開立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 ■本案評選時間暫訂109年9月24日(如有異動機關將另行通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證明文件: (一)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該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新台幣貳佰元整。以現金、支票、匯票等方式繳付。(支 票、匯票的抬頭,請註明新竹縣政府)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上班時間可至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竹北市光明五街62號) 洽購或郵購。郵購者請附大型回郵信封並貼妥郵資,並請註明案件名稱。(本案提供電子領標,網址:http://www.geps.gov.tw) [其他]:參與本機關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相關迴避及禁止 規定,檢視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 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違反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第15條規定處罰】投標廠商為維護權益,應自行檢視有無「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規定適用對象,嚴格遵守。 廠商得標後請以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或其竹東分局開立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 ■本案評選時間暫訂109年9月24日(如有異動機關將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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