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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964696
公佈日期 : 2020/10/05
採購單位 : 臺北市立圖書館
採購案號 : 109C12
採購名稱 : 109年大安分館圖書資料暨鐵木器設備搬遷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34549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98,87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C12
採購名稱:109年大安分館圖書資料暨鐵木器設備搬遷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及觀光遊憩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立圖書館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二段125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劉先生
連絡人電話:(02)27552823分機2714
傳真號碼:(02)2703354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9/11
截止收件日期:2020/09/17
開標日期:2020/09/1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68,000 元
Email:chchliu@email.tpml.edu.tw
廠商資格 :
營業項目應與本案採購服務之特性(G101061汽車貨運業)相符。
附加說明 :
一、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 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 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納稅證明資料。(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三)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四) G101061汽車貨運業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以上證件影本符合其中一項即可。(投標廠商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五)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影本。 (六) 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七) 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 (八) 投標書。 二、得標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一) 得標廠商需繳納契約金額10%之履約保證金。 (二) 廠商工作事項等詳見本案需求說明書。需將圖書資料下架裝箱後搬運至總館藝廊,並將部分圖書資料再次上架,紙箱由廠商自備,預估數量為6,835個(以內徑45公分*32公分*28公分之紙箱估算)。另需依「財產搬運清單」及「物品搬運清單」進行鐵木器設備之拆卸、搬運及定位組裝,目的地點包含總館閱覽典藏課等31單位。 三、本案採1段投標不分段開標,決標日期預定為開標日。投標廠商若未足3家則逕依實際家數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四、本案採總價決標,公告底價為預計金額新臺幣69萬8,870元。 五、廠商與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之規定向本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本機關逾期不處理,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六、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9年9月15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2項規定,於109年9月16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七、餘詳如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 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 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納稅證明資料。(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三)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四) G101061汽車貨運業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以上證件影本符合其中一項即可。(投標廠商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五)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影本。 (六) 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七) 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 (八) 投標書。 二、得標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一) 得標廠商需繳納契約金額10%之履約保證金。 (二) 廠商工作事項等詳見本案需求說明書。需將圖書資料下架裝箱後搬運至總館藝廊,並將部分圖書資料再次上架,紙箱由廠商自備,預估數量為6,835個(以內徑45公分*32公分*28公分之紙箱估算)。另需依「財產搬運清單」及「物品搬運清單」進行鐵木器設備之拆卸、搬運及定位組裝,目的地點包含總館閱覽典藏課等31單位。 三、本案採1段投標不分段開標,決標日期預定為開標日。投標廠商若未足3家則逕依實際家數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四、本案採總價決標,公告底價為預計金額新臺幣69萬8,870元。 五、廠商與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之規定向本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本機關逾期不處理,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六、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9年9月15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2項規定,於109年9月16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七、餘詳如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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