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3893507
公佈日期 : 2020/06/02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090430A
採購名稱 : 109年新北市社會福利及衛生長照相關業務整合性行銷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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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608079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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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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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0430A
採購名稱:109年新北市社會福利及衛生長照相關業務整合性行銷採購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採購處陳先生/社會局林小姐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分機7664/3755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4/22
截止收件日期:2020/04/30
開標日期:2020/04/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000,000 元
Email:aq0130@ntpc.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公司或行號,或;2.前款以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廣告、廣播電視或藝文服務等或得以承辦相關廣告製作、宣傳之相關業務者。且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更正公告]
1.本次更正:投標須知-投標廠商聲明書因PDF格式轉換有誤,故更正。
2.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變更,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爰等標期不變。
3.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附加說明]
自決標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履約期限規定。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林小姐,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3755。
[其他招標文件其他領取方式及地點]
郵購部份:
(1)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29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530960。
(2)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28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
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
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更正公告]
1.本次更正:投標須知-投標廠商聲明書因PDF格式轉換有誤,故更正。
2.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變更,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爰等標期不變。
3.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附加說明]
自決標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履約期限規定。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林小姐,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3755。
[其他招標文件其他領取方式及地點]
郵購部份:
(1)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29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530960。
(2)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28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
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
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